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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车费新标准将出台 有望解决车主停车之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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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09月04日09:47
来源:南方日报 作者:邵玉梅

  一方面,只能将车就近停放在收取费用但继续看管不严的停车场内,另一方面,对车辆财产安全感到分外担忧。

  广东物价局本月初在其官方网站上公布了新《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修订稿),面向社会征求意见。

《修订稿》与现行的管理办法相比,最大的一个变化就是增设了第四条内容:机动车停车场在保管期间,因保管不善造成停放车辆毁损或者丢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虽然具体是什么责任,以及路边自动收费的咪表停车场是否也包括在内,修订稿中并未阐明;但对于大多数车主而言,值得欣慰的是,《修订稿》中已对停车场的保管责任进行了明确界定,对于之前车主与停车场一直争论不下的保管责任问题,给出了理论的依据。

  时下,无论在繁华路段还是小区公共区域,车辆停放有偿消费已成为普遍现象。但“花钱”未必就能“消灾”。许多车主常常遇到这样的尴尬:车子受损了,收取停车费的管理方往往拒绝赔偿或推迟不受理。出现争议的焦点往往是“停车场收取的仅是场地费,不是看管费,无须承担索赔的责任”,“车辆的划痕无法确认是在车辆停放前、后产生”等等。对于大多数车主最无奈的是,一方面,只能将车就近停放在收取费用但继续看管不严的停车场内,另一方面,对车辆财产安全感到分外担忧。

  虽然有一些停车场通过购买财产保险,“勇敢”承担起赔付责任,但往往流程过于繁琐,受理非常困难。笔者有过类似的经历,车辆在小区内停放时被人刮花前保险杠,向停车场管理方进行了三年的理赔申诉,至今仍未给予处理。

  三年前,笔者在地下停车场准备移车时,发现车辆被划花,当即告知了负责看管的保安。经过现场确认后,物业方虽然承认看管不严的事实,并同意审核后即可给予相应车损赔偿。但在保安队取走维修发票后,赔偿事宜却石沉大海,至今未有专人跟进,再加上管理方人员流动,赔偿事宜已无法再进行追溯。相信车主在停车场保管车辆方面,遭遇不公平处理的并不在少数。由于之前管理办法中对停车场赔付责任划分不清晰,加上一些“小擦小碰”费用均在500元以内,许多车主为了减少麻烦,也将“大事化小,小事化了”,自我承担了相应费用。相比车辆受损维修费,停车场收费不作为的行为,更令车主反感和抱怨。

  《修改稿》的出台将对“停车场不作为”的现象在理论上进行了约束:除了提供场地外,停车场的看管责任将更加明确。为了降低赔付的风险,相信停车场在工作责任心增强外,停车场监控设备等方面也会进一步完善,而车主得到的实惠更多是,心理上的安慰和正义感的伸张。

  

(责任编辑:杜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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