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持人:我们请郑律师给我们介绍一下,在保险法规当中,包括保监会出台一些条例文件当中,有没有相关规定明文必须要车出事故,交警警察去现场勘察?
郑律师:我个人看过10月1号即将实施修订好《保险法》,在《保险法》当中没有涉及到很明确的,保险事故发生之后,要提交的一个证据清单,因为《保险法》规定是几个方面的问题,第一个是保险合同,双方的主题,包括保险公司,被保险人,投保人,受益人,保险标的,还有作为市场主体最重要一方保险公司在出现财务状况之后,有可能产生后续状况,比如说清算、理赔各方面的大致的框架性结构。
第二个是关于客户理赔问题,现在我们关注到广东省保险行业协会,就客户要求将保险金额打入被保险人同名银行帐户下面,新的《保险法》没有这方面规定,新《保险法》里面写很清楚,要求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索赔的时候,应当具有保险利益,对保险标的,对这个车有保险利益,我是受益人,具有保险利益,我可以去索赔。没有这个保险利益的人是不能去索赔的。
主持人:是不是可以这样理解,现在很多纷争出现在,要不要本人去理赔,刚才施先生讲,习惯车出了故障,或者在路上被刮了,把车开到4S店,理赔程序是他们帮我走,钱是从4S店从保险公司拿回来,冲抵维修和保险的费用,4S店和保险公司是没有冲突的。
郑律师:这个话分成两个方面来讲,第一个是4S店就是经销商和保险公司合同关系,另外一个是保险公司跟被保险人就是车主的关系,4S店有两个双重性质,第一他作为一个保险公司销售重要平台存在,但是4S店本身并没有保险代理资格,或者保险经济资格,这个新的《保险法》里面写很清楚,要求凡是代卖保险,一个是保险经纪人,保险代理人,要有相关部门颁发的资格。4S店只是作为一个销售平台,换句话说,销售人员实际上是保险公司,并不是4S店工作人员。
关于客户和4S店的关系,客户在4S店这个平台购买了保险,我跟保险公司是订立了一个合同,在个人没有办法去理赔情况下,我可以委托4S店代表我个人向保险公司索赔,代我去报案,这个是完全允许的,民事关系当中代理行为,这个代理行为直接后果,被代理人就是车主本人来承担。但是不排除说,我去要求代理人去代报案或者代索赔,如果说代理权都不能成立的话,换句话说律师什么都不用做,因为我们做的就是代理行为。不能说保险公司下文,以后凡是客户要来索赔,全部不能由律师开庭,必须自己去开庭,这个不行,这个是法律授予车主的权利。如果说4S店在这方面认为客户或者说客户他们自己认为这个方面造成了很大的不便的话,可以在买车险的时候要求客户同时签一份授权书,拿着这份授权书,不能说我私自去索赔,不存在这种情况,而且授权书是由车主亲笔确认的授权。
主持人:消费者车主在签订保险合同的时候,在保险条款上加上一条,我指定这个4S店,以后委托这个4S店帮我走理赔程序,车在他这里定点维修?
郑律师:可以,这是第一种方式,第二种方式有可能车主到处跑,不一定在某一个特定4S店,可能广州买的保险跑到北京去了,在这种情况下在签订保险合同的时候,用手写条款写一个条款下去,授权某一个品牌经营上代他去索赔和报案,在具体操作的时候,在比较明确情况下,还是需要车主来签授权书,毕竟要取得很明确代理资格,代理的时限,这个对车主是一个保障,对4S店也是一个保障。
主持人:围绕这次车商和车险之间的纷争,车险公司给车商公司下发通知里面,除了讲要取消双免规则以外,还包括就像刚才施先生讲,零部件打95折,工时费也打了一定折扣,这个单方面有法律依据或者相关条文和循吗?
郑律师:据我所知,基本上大部分的4S店都跟保险公司签订了一个协议,这个协议就涉及到几个问题,第一个代客报案和索赔,第二个是双免,免事故勘查,看交警证明,作为双代这个问题,是授权的问题,是否授权在于当事人。双免问题在于保险公司内部操作规程。另外一个是工时费,如果说工时费还有零部件费用很明确约定在合同里面的话,在合同有效期内,这个保险公司是不能够随意更改合同的,否则的话他们就是违法的合同。合同建立的基础最主要的原则是诚实信用,所有民法原则归结到最后四个字就是诚实、信用,保险公司单方面改变合同的话,除非得到合同双方另外一方同意,否则的话不能单方面改动,就是违约了,至于违约产生什么责任是另当别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