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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外管辖权"规定 通用购德尔福需中国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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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09月24日10:33
来源:搜狐汽车 作者:张丽玥

  9月初,美国反垄断官员批准了通用汽车收购已于2005年申请破产保护的零部件生产商德尔福部分资产的计划。但这并不意味着这场收购就此可“放开手脚”进行,还需要其他市场相关国家反垄断机构“放行”。

  我国商务部将对通用收购德尔福进行反垄断的审查。

  审查源于“域外管辖权”规定

  据报道,8月31日,通用和德尔福向中国商务部递交了反垄断调查申请,同时也根据俄罗斯、墨西哥、欧盟等各国反垄断法规定,向上述国家和地区的相关部门,申请了反垄断审查。

  中国WTO研究会竞争政策与法律专业委员会副秘书长岑兆琦博士介绍,根据我国反垄断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垄断行为,对境内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的,适用本法。”也即我国《反垄断法》具有“域外管辖权”,反垄断执法机构对发生在境外但可能对境内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的垄断行为具有管辖权。

  同时,根据我国反垄断法第21条规定, 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

  2008年8月,国务院颁布了《反垄断法》的配套行政法规——《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其中明确规定,经营者集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申报,未申报的不能实施集中:

  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全球范围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10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超过4亿元人民币;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2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超过4亿元人民币。

  通用与德尔福的营业额达到了我国的经营者集中的申报标准,因此,按照法律程序,通用与德尔福的并购除了需要向企业所在国——美国的反垄断机构如司法部反垄断局或联邦贸易委员会(FTC)提出调查申请,同时还需要向中国商务部进行经营者集中的申报。

  以往类似案件大部分被批准

  据统计数据表明,自2008年8月1日反垄断法实施以来至2009年7月底,商务部立案的经营者集中案件约70起,已审结50余起,其中绝大部分案件均无条件批准,附条件批准2起,禁止集中1起。

  对于禁止经营者集中的决定或者对经营者集中附加限制性条件的决定,商务部会向社会公布。如2008年11月,商务部反垄断局发布公告,决定附加条件批准全球两大啤酒巨头比利时英博公司收购美国AB公司的交易。为了减少并购可能对中国啤酒未来市场竞争产生的不利影响,四项限制条件分别是:不得增加AB公司在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现有27%的持股比例;不得增加英博公司在珠江啤酒股份有限公司现有28.56%的持股比例;不得寻求持有华润雪花啤酒(中国)有限公司和北京燕京啤酒有限公司的股份;如果英博公司的控股股东或控股股东的股东发生变化,必须及时通报商务部。

  经营者集中申报和审查,必须按照一定的法律程序进行。按照相关的规定,申报人将申报文件、资料送商务部反垄断局。反垄断局初步核查申报文件、资料是否符合要求,如符合要求出具《经营者集中反垄断申报信息登记表》。如不符合要求,反垄断局将申报材料退申报人或通知申报人补充材料。反垄断局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文件资料完备的申报,在30日内依法进行初步审查,作出是否实施进一步审查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报方。反垄断局决定实施进一步审查的,自决定之日起9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是否禁止经营者集中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报方。

  根据上述程序的规定,对通用收购德尔福案的初审结果将在商务部进行立案之日起30日内得出。

(责任编辑:zhangliyu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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