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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机动车尾气排放无法达标将被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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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0月14日09:10
来源:哈尔滨新闻网-哈尔滨日报 作者:陈程

  本报讯(记者 陈程)市政府昨天召开第57次常务会议原则通过《哈尔滨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根据《条例(草案)》,治理后仍未达到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将被没收销毁。《条例(草案)》将待报批人大审议后执行。

  空气污染主要来自机动车尾气

  据了解,随着我市城市机动车保有量的迅速增长以及对煤炭污染的控制,我市环境空气污染的主要矛盾已由煤烟型污染变为城市扬尘、煤烟和机动车排气混合型污染。根据检测分析,我市环境空气中的70%一氧化碳、60%碳氢化合物和40%氮氧化物来自机动车排气。有关部门预测,到“十一五”末,哈市机动车保有量将达到70万辆,如果不采取有力环保措施对车辆排气污染加以控制,空气中机动车排放的一氧化碳、碳氢化合物和氮氧化物可能会占到总量的80%、70%和60%以上。

  新车排气不合格不能落户

  《条例(草案)》提出的机动车排气污染是指机动车排气管排放的污染物和曲轴箱、油箱、燃油系统燃料蒸发排放的污染物所造成的污染。按照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机动车排气污染的行为进行举报,政府将制定相应的政策和措施鼓励支持制造和使用清洁能源为动力的机动车。

  根据《条例(草案)》,机动车在进行排气污染物初检测时,环保部门对列入国家发布的《环保达标车型型式核准名录》进行核验,未列入名录的,不予核发《机动车污染物排放合格证》和合格标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新车登记落户手续。

  在用机动车排气定期检测

  《条例(草案)》规定,我市在用机动车排气污染定期检测、转籍检测及过户检测时,应当按照规定,由具有资质的机动车排气污染物检测单位进行检测,检测合格的,核发《合格证》和合格标志;检测不合格的不予核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定期检验、转籍及过户手续。管理机构日常可以进行停放地和道路检测,对行驶中机动车排气污染疑似超标的进行监督抽检,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检查,监督抽检不收取费用。

  排气无法达标将没收销毁

  《条例》规定,经定期检测、转籍检测、过户检测、排气污染物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机动车以及监督抽检排放可见污染物或者排气污染物超过排放标准的机动车,将责令限期维修治理,并暂扣《合格证》;对治理仍未达到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则由公安交通部门没收销毁;在用机动车排气污染物定期检测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的,处以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一次未参加机动车排气污染物定期检验的,处以300元罚款,连续两次未参加的罚款500元,三次不参加定期检验的,罚款1000元。

  

(责任编辑:贺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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