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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车有劝阻醉驾义务吗 醉驾连带论是非

[我来说两句] [字号:  ]
2009年10月15日07:56
来源:大河网-大河报

   新闻来源

  近日,公安部下发了《关于修改酒后驾驶有关法律规定的意见(征求意见稿)》,拟将醉酒驾车等行为纳入刑法处罚范围,并首次提出“与醉驾司机同乘一车的乘客也应进行处罚”,规定对酒后驾驶不劝阻、不制止的同乘者设定罚款处罚。

此规定引起较大争议。(《深圳商报》10月13日)

  【正方】

  同车者有劝阻醉驾的法定义务

  □杨国栋(江苏苏州市民)

  有网友认为,“与醉驾司机同乘一车的乘客也应进行处罚”的规定打击面过大,有连坐之嫌。我认为,这一说法并不正确。《道路交通安全法》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任何人不得强迫、指使、纵容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这说明同车乘客负有不纵容司机违法驾驶的义务。而看着醉酒者驾车却不加以制止,显然有纵容司机违法驾驶之嫌。

  法律之所以明文规定禁止酒后驾车,是因为醉酒者无法完全控制自己的行为,有可能导致危险发生。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会对同车者及同桌饮酒者的过错责任进行认定。因为同车乘客、同桌者对饮酒者有提醒、劝阻和照顾的义务,不能放任其酒后开车,如果司机因醉驾发生事故,同车乘客和同饮者应当承担一部分赔偿责任。此类判例国内已有多个。从法理上说,公安部交管局拟对与醉驾司机同乘一车的乘客进行处罚的设想还是有一定根据的,并不存在连坐处罚的问题。这一规定如能实施,将有效杜绝酒后驾车的违法行为,减少悲剧的发生。

  其实对醉驾司机同车者进行处罚并非新鲜事,很多国家都有此规定。如日本道路交通法规定,凡是向酒后驾车的司机提供车辆、酒水的人以及车上的乘客都要受到严厉处罚。而在芬兰,醉酒驾车事故中的同车乘客可能失去获得保险赔偿金的资格。

  不过,网友针对此规定提出的一些疑问,有关部门有必要在正式制定处罚规定时予以考虑。比如有人质疑乘客如何判断司机是否醉驾,是不是要一人配一个酒精测试仪?还有人提出,如果出租车、公交车驾驶员饮酒,乘客该怎么办?这些问题并不难解决,关键是规定要相对细化,不能太笼统,以致失去可操作性。

  对同车者的处罚不能只凭酒精测试仪提供的数据,还得看司机是否达到公认的醉态:比如脸发红、满嘴酒气、走路不稳等。如果有证据证明乘客并不知道司机醉驾则不应处罚。乘客是否对醉酒司机驾车提出过异议、是否进行过有效劝阻、是否不顾他人劝阻执意乘坐醉驾车辆等因素都应该在处罚时加以考虑,视情节轻重给予不同处罚。另外,对于明知对方醉酒,还将自己的汽车交由醉酒者驾驶的人,也应该给予相应的处罚。对乘客来说最好的做法是:一旦发现司机有醉酒驾驶的嫌疑,不仅应当进行劝阻,对不听劝的还应该立即下车并报警。这不仅是对自己负责,也是对司机负责,对社会负责。

  至于出租车、公交车和长途客运车辆如出现醉驾情形,则应免除乘客的过错责任,转而追究车辆管理者和所有者的责任。当然,对司机应加重处罚,以确保公共交通车辆的安全。

  同乘者受罚有必要

  □杨红兵(江苏如东教师)

  其实,严惩酒后同乘者也不是我国的首创,我们邻国日本早就对酒后驾驶实行“连坐”处罚,对醉酒驾车者处以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1000万日元以下罚款,同时对醉酒驾车司机的同乘者和供酒人也要处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50万日元以下罚款。由于日本法律对酒后驾车惩处严厉,所以日本的酒后驾车事故相对较少,倒是末班电车内时常能见到横七竖八躺着的醉鬼。

  反观我国,当下因饮酒而造成的交通事故不胜枚举,据资料显示,中国一年汽车肇事的死亡人数大约是十万人左右,相当于一个中等规模的战争死亡人数。而司机酒后开车引发交通事故的比率为没有饮酒情况下的16倍。思忖其因,不难发现,对醉酒驾车的惩罚力度明显不够,为了遏制交通事故,保障包括司机在内的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笔者以为除了对酒后驾驶的司机惩治实现“四个一律”,纳入刑法处罚范围,还要对血液中酒精含量标准提升,实现“酒精零容忍”,同时也要让供酒者、同乘者主动担负起劝阻的责任,有人担心惩治同乘者是一种连坐治罪,侵害了乘客的权利,劝阻司机饮酒只属于义务而非责任。这种说法有一定的合理性,个人的权益当然不能践踏,但包括同乘者在内所有人的生命财产安全也不容无辜伤害,从这个层面看,同乘者利益固然需要保护,但整个社会的交通安全、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绝对不允许因此而打折。

  当然惩治同乘者还有许多问题亟待规范和细化,譬如如何界定“不劝阻、不制止”?谁负责举证?如何证明同乘者有无举证?同乘者如何界定驾驶者是否饮酒过量?公共交通工具的同乘者该不该处罚?这些难题均需要决策者和执行者从长计议,逐一破解,唯有如此,才能确保同乘者受罚有法理基础和现实可执行性。

  【反方】

  司机醉驾岂能由乘客担责?

  □孙瑞灼(福建福州律师)

  我仔细察看了《意见》条文,发觉在这一"连带责任"规定前有一个前提--"对不劝阻、不制止司机酒后驾驶的同车乘客设定罚款处罚"。即便如此,我认为这一做法还是值得商榷。

  无过错则无处罚,法律上的处罚行为,必须基于法律上的过错。在法律上,司机具有谨慎驾驶的义务。司机酒后驾车,在主观上具有放任危险行为的过错,在客观上极易造成道路交道事故,事实上是对谨慎驾驶义务的违背。鉴于醉酒驾车给公众和交通安全带来的严重危害,出于长久治理的需要,法律加大对醉驾行为的处罚力度,以提高法律威慑力,杜绝酒后醉驾行为,笔者深表赞同。但是,作为乘客而言,他与司机是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法律并没有规定"不得乘坐醉驾车"的义务,也没有"劝阻、制止司机酒后驾驶"的义务,他们没有法律上的义务和过错,却要他们承担醉驾的不利后果,这不仅不符合法律上有关处罚的原则和精神,而且有失公平。而且,乘客没有酒精监测的相关经验与专用工具,在客观上根本无从判断驾车的司机是否醉驾。比如,一些出租车司机酒后驾车,作为打车的乘客怎么知道对方是酒后驾车呢?

  这种司机醉驾由乘客担责的连坐办法来治理酒后驾车行为,显然是打错了板子、开错了方子,有侵害乘客权益之嫌!事实上,酒驾就是酒驾者自己的责任,治理酒后驾车是有关职能部门的职责,如果不顾客观情况,肆意将醉驾的责任扩大化,不分青红皂白处罚一通,不仅侵害了普通群众的利益,有关部门也有推卸责任之嫌。作为乘客而言,他们不是不应该制止、劝阻司机的醉驾行为,但这只能是道德和道义上的要求,却不能将其提高到法定义务和违法的高度,并予以处罚!

  "醉驾"有病"乘客"吃药?

  □武洁(江苏南京医生)

  不难设想,有了同乘者不劝阻也将担责受罚的规定,同乘者显然会因此而具备劝阻醉驾行为的积极主动性,而有了同乘者的监督和劝阻,醉驾行为也的确有望被防患于未然。不过,尽管醉酒驾车,同乘"连坐"的办法,的确是或多或少加大了对醉酒驾车行为的监管力度,但是,醉驾的过错毕竟更多在于醉驾者本人,尤其是对于轻微醉驾行为,同乘者其实也未必就能明察秋毫,连交警部门都需要借助外力检测才能认定的醉驾,非要让同乘者做到火眼金睛,更是有违常理。如此"连坐法"打击醉驾,转移焦点,伤及无辜,倒是在所难免。基于上述视点,"醉驾"这个毛病,恐怕不宜用让"乘客"吃药的办法来治。

  【第三方】

  别对醉驾"株连"期望过高

  □范军朝(河南平顶山交警)

  尽管公安交管部门不断加大严厉查处酒后驾驶的工作力度,但是,拘留、罚款、扣车、吊销证件甚至是判刑等措施都用上了,可"板子"只打到驾驶人屁股上效果似乎并不十分理想,涉酒交通违法行为依然多发,在这样的情况下,想到将乘车人也列入挨"板子"受罚之列着实有些牵强。有人将此举和古时候的"株连九族"相提并论虽然有些过激,但是若想凭借处罚乘车人就杜绝酒后、醉酒驾车恐怕也是一厢情愿,很难达到预期的良好效果。

  生活中,有不少的乘车人是处于"被醉驾"的状态,他们中间有的是劝说"醉驾"不起作用,有的是喝成"一摊泥"根本不知道咋上的车,还有的也许根本不知道驾驶人喝醉酒了,更有一些孩童根本不知"醉驾"为何物,像这样"被醉驾"的乘车人是否也要受处罚?如果在查处酒后驾驶的同时,乘车人也负连带责任受处罚的话,再进一步受连带的人也许就更多了,以此类推,说一起饮酒者、酒店经营者、酒类经销商、生产厂家,甚至是醉驾者的家人等等都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好像也不为过,难道真的能如此追究责任吗?

  笔者认为,整治"醉驾"没有什么捷径可言,我们不能对醉驾"株连"期望过高,因为这实在不是啥"高招"。只有交管部门不辞劳苦把严厉查处"醉驾"作为交管工作的重中之重常抓不懈才是正道,同时,相关部门还要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切实在全社会引起人们对"酒驾"、"醉驾"严重危害性的认识,才能真正起到遏制和减少"醉驾"的积极作用,使"酒祸"造成的损失降到最低。

  "治醉驾搞连坐"合情不合法

  □娄义华(湖南长沙自由撰稿人)

  治醉驾适用刑法值得支持,可以加大惩治力度。而"治醉驾搞连坐",类似于包庇罪的"连坐"受罚,于情理上可以支持。通过非常简单的鼻闻方式,乘客知道司机醉酒的前提下,应该坚决制止司机驾驶车辆。不然,自己的生命将受到威胁。

  "治醉驾搞连坐",于法理不具公正性。因为乘客没有检测醉酒的工具,简单通过鼻子远距离的嗅觉判断,是否知道司机喝酒了,恐怕难以判断,不能让乘客上车后都去闻闻司机的嘴巴吧?嗅觉的敏锐程度有高低,如果乘客不知道司机是否饮酒而受罚,是不是非常冤枉。

  根治酒后驾车事故,最根本的还是对驾驶人员的个人培养和教育,增强安全意识。要杜绝醉驾靠法律的威严,各地监管者执行到位。最为主要的是每个司机都要有敬畏生命,珍爱生命的高度认识,形成一种文明道德规范,自觉遵守,这是全社会希望看到的。

  

(责任编辑:陈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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