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去年下半年起,《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简称《办法》)开始修订的消息就受到业界普遍关注。12月1日,记者从中国汽车流通协会2009年行业年会上获悉,修订后的《办法》将会增加四项内容,以平衡目前备受诟病的汽车生产厂家与汽车经销商关系,变不平等为相对平等。
据悉,随着汽车工业的不断发展,于2005年出台的《办法》被认为过于倾向汽车生产厂家,而使汽车经销商处于弱势地位。对此,中国汽车流通协会向商务部、发改委、工商总局等相关部委递交了《当前我国汽车流通领域中品牌销售及进口汽车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与政策建议》,促使了《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补充规定》的修订。
修订后的《办法》将会增加以下四个方面的内容:
一、通过增加限制性条款平衡供应商、经销商之间的关系;二、增加了行业监督的内容,确定由行业组织对市场运行情况及《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并通过制定和执行汽车供应商、经销商经营管理规范实行行业自律;三、建立了退出机制,规定了汽车供应商、经销商退出应承担的责任;四、确立由工商、商务主管部门制定品牌授权合同示范文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