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12月25日讯 据《今日早报》报道 一辆从温州瓯海汽车租赁公司租出去的广本轿车,在湖北成了一起涉毒案件中的作案工具,并且被当地法院判定上缴国库。
12月21日,一位湖北民警随车来到温州,还拿着当地法院的“刑事判决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打算办理车辆过户手续。
车子租出去没想成了“赃车”
12月21日晚,瓯海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总经理徐先生,向瓯海公安分局景山派出所报案,称该公司一辆车牌为浙C·0R379的广本轿车,被人骗到了湖北。不过,他们刚刚通过GPS定位系统发现,该车已来到温州。
当晚9点左右,景山派出所民警在温州市区一宾馆停车场,发现了徐先生报案的车辆。不过,这辆车挂着的牌照,却变成了湖北牌照。
民警在确认该车涉嫌套牌后,随即扣留了该车。
调查结果却让徐先生吃了一惊:开这辆车来温州的,竟然是湖北省黄冈市公安局黄州分局一位民警和驾驶员。
徐先生说,他百分百肯定,这辆广本轿车是他们公司的,“去年1月租出去的,租车男子姓居,湖北人。GPS定位监控系统显示,该车大部分时间在湖北境内行驶。”
徐先生说,今年10月24日之后,对方停止了支付租金,他们才开始留意这辆车。发现车子回到温州,便立即报警了。
法院曾判定“上缴国库”
随该车来到温州的湖北民警姓黄。黄警官说,这辆车是涉案车辆,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已裁定没收该车,并由暂扣单位黄冈市公安局黄州分局上缴国库。而黄警官则是“奉命”办理这辆广本轿车的过户手续。车辆被温州民警扣留后,他已向上级领导进行了汇报。
黄警官提供的“刑事判决书”显示,当地法院于今年9月作出判决,认定该车为今年1月份当地一起涉毒案件中的作案工具。另外,他还出示了一份法院开具的“协助执行通知书”。
该“协助执行通知书”上写明:请温州市车管所协助执行调取浙C·0R379车辆档案,并办理车辆过户手续,过户至黄冈市公安局黄州分局。
徐先生无法理解的是,当地警方和法院本应该在案发后,查明该车所有权,及时归还车主。
黄警官则表示,因为这辆车已被当地法院认定为涉案车辆,并判定上缴国库,车子不能归还车主。如果车主有异议,可以向黄州法院交涉。
车子被扣后居然还收到租金
无法完美解释的疑问还有很多:湖北民警来温办理过户手续,为何要套用湖北的牌照?
黄警官对此的解释是,这个湖北牌照是黄州分局所有,在来温前临时换上的,换牌只是为了“来温办事方便些”。
浙南律师事务所陈一来律师说,“赃车”是开到温州过户的,而并非办案,套牌的行为肯定存疑。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该车辆未经温州市车管所办理过户手续之前,就悬挂湖北的牌照,涉嫌伪造、变造及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车号牌。
另外,既然被法院判定为“赃车”,并由公安机关暂扣,说明至少从今年1月之后,该车应处于停止使用状态。
然而,徐先生介绍,根据GPS定位监控系统显示,今年1月份后,该车经常出入黄冈市公安局黄州分局,白天上班期间大多在该单位内,而夜里则经常停放在黄冈市区一住宅小区内。更为蹊跷的是,徐先生说,他们一直还能断断续续地收到租金,最后一次收到租金,就是在10月24日。
前天上午,黄冈市公安局黄州分局刑侦大队大队长徐警官,特地赶到温州交涉此事。
徐警官表示,“涉案车辆在案发查获后一直被使用”,不过,使用人员均是公安办案人员,使用该车只为办案需要,并非个人行为。
这样的解释,陈一来质疑说,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在履行法定程序前,司法机关不得擅自使用被查封、扣押的物品,包括犯罪工具和赃款赃物。
车主已向法院提出异议
徐警官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曾表示,他们根据当地法院判决,派民警来温办理过户,再上缴国库,手续合法。但目前因车辆归属存在争议,过户受阻,涉案车辆必须由他们开回湖北当地,交由黄州法院封存。车主对判决有异议,可以向法院提出。另外,车主也可以提起诉讼,状告租赁人诈骗,索要经济赔偿。
昨天下午,记者从温州警方证实,这辆惹争议的涉案车辆,已由湖北民警开离温州。
温州警方对此解释是,由于黄州当地法院对该车的判决已生效,车主只能向法院提出异议,要求撤销没收涉案车辆的执行决定。温州警方没有法律依据继续予以扣留。
徐先生说,目前他们已委托律师,向黄州法院发出了“执行异议申请书”,请求撤销没收涉案车辆的执行决定,并将该车归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