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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责条款赔不赔 规定明细保险公司说了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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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01月06日08:26
来源:汽车007周报 作者:徐秋萍

    消费者王女士近日遇到了这样一件烦心事:车辆停在室外遭遇暴雨,她的车恰巧停在一处低洼地,车内进了不少水,在未启动车辆的情况下,将车辆拖至4S店维修,并通知保险公司现场定损。定损人员为王女士车辆做了定损,金额为3800元。谁知隔了两天,保险公司出具了拒赔通知书,理由是:根据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责任免除第九条规定,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不予理赔。当问及什么是“其他”损失时,保险公司表示,“其他”损失就是没有在理赔条款中出现的损失。


  既然“其他”损失就是没有在理赔条款中明确规定的损失,那么是否可以理解为:保险公司免除的责任就是包括所有没有在理赔条款中出现的损失?那需要免责条款又有何用?

  根据目前我国车辆保险实行的条款,共有A、B、C、D四种,分别是人保、平安、太平洋和天平四家列出的条款,除了天平的条款只此一家之外,其他中小型保险公司,可以选择A、B、C中任意一种作为自己的条款。记者查看了人保、平安和太保这三家公司的保单后发现,免责条款并不神秘,一般都会附在保单后面。

但消费者在办理保险时,极少数会看完保险条例。“字太多、章节太多,没有心思去看那些。”一位买车的消费者表示。而这也代表了多数消费者的心态。

  记者调查后得知,王女士碰到的情况并不是个例,每份保单的免责条款中都会有这么一条规定。那么,既然这条规定成立,为何还要有其他那么多条的免责规定呢?保险公司客服人员表示,这条“其他损失”代表保险公司无法预料的损失,保险公司不可能将所有可预料的损失都写在保险章程内。但这样的回答对于普通消费者来说根本没有说服力,一个“其他”就能摆脱赔付的责任吗?这个“其他”究竟由谁说了算?

  “保单上的‘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是每家保险公司都会有的,如果消费者因为无法理赔提起诉讼,那么,就因为有了这么一条规定,所有消费者都不可能胜诉,法律是承认这条规定的。”某从事保险行业多年的专业人士向记者表示,每家保险公司在为车辆定损后都会有一道核查关卡,有些保险公司核查人员可能认为王女士的事故可以进行理赔,但有些可能就不能。因为这样的事件在理赔条款里并没有明文规定,所以理赔与否就成了每家保险公司的“自由”,可能有些公司为了利益就会选择拒赔。而通过“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这样的理由完全是可以成立的。

  记者后记>>>

  免责条款应该更清晰

  选择保险公司的不同,得到的理赔结果也会不尽相同。而“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这条条款为保险公司“自由拒赔”提供了便利。据了解,有些大型保险公司,如中保等,连拒赔通知书都不会发放,直接使用口头转述,问及原因时,他们的说法永远是:保险公司这样规定的。而免责条款里“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永远能让你哑口无言。希望保险公司能将免责的理由更具体的告知消费者,并适当地普及,这样做将有益于提升保险公司自身的形象建设。

  007提醒>>>

  不少车主只有在发生事故的时候,才会翻看保单后面的免责条款。但要提醒消费者的是,免责责任中的部分条款其实还是非常值得谨记的。以下是部分免责条款规定:

  1.车辆发动机进水

  2.酒后驾车

  3.自家车相撞

  4.本车乘客被撞伤

  5.车主撞了自家人

  6.违法驾车(如无证驾驶、交通违法等)

  7.自行定损

  8.扩大损伤程度

   

(责任编辑:王慧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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