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律师昨日上书全国人大:
行人横穿公路引发重特大车祸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论罪
夜幕下,两个行人嫌麻烦,不走100米外的天桥而横穿公路;酒后驾车的摩托车司机避让不及,翻车倒地身亡。死者家属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包括死亡赔偿金等10万余元。
昨日,死者家属的代理律师李帅上书全国人大,建议对行人横穿公路引发重特大伤亡事故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论罪。
去年4月28日晚10时许,20岁的李伟与同在一起打工的朱本志下班回家。走到高新区石新路巴蜀水仪器厂路段公路边时,两人嫌麻烦没有走100米开外的天桥,而是直接穿过公路。
正当两人跨过路中隔离带走到公路另一侧时,一辆摩托车从石桥铺朝石新路方向驶来。李伟回忆,当时摩托车开得很快,等自己反应过来时,摩托车已侧翻在地,并因惯性作用冲向自己,后连人带车撞向隔离带。在这过程中,和李伟同行的朱本志也摔倒在公路边。
李伟和朱本志被送到高新区人民医院检查,因伤势较轻,简单包扎后出院。摩托车司机则被送往新桥医院抢救,次日凌晨因抢救无效死亡。
据了解,34岁的摩托车司机张小伟是四川省资阳市人,在石桥铺一家具厂打工。
事发后,高新区交警支队民警赶到现场勘查,调查显示隔离带有190厘米长的口子,而摩托车司机张小伟为饮酒驾驶,所驾摩托车也是违规二手车。交警认定:当事人张小伟的行为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承担事故主要责任;行人李伟和朱本志在设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机动车道,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二条“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的规定,承担事故次要责任。
之后,张小伟的母亲许先碧向李伟、朱本志索赔死亡赔偿金8.2万余元,以及被抚养人生活费2万余元,而李伟、朱本志反向许先碧索赔上千元的医药费。
九龙坡区法院审理认为,在本案事故中,张小伟应承担事故80%的责任,李伟和朱本志承担20%的责任,遂一审判决许先碧赔偿李伟、朱本志医疗费用的80%共计819元。这笔费用在与许先碧索赔的被抚养人生活费2万余元的20%相抵后,李伟和朱本志赔偿许先碧死亡赔偿金、交通费、误工费等的20%,共计2万余元。
一审判决后,李伟不服,上诉到市五中院。昨天,李伟告诉记者,如果当晚走天桥的话,就不会有现在的官司“缠身”了。
记者在事发现场看到,在离事发地100多米的位置,就有一座人行天桥,但许多行人嫌麻烦,选择了在车流中左冲右突地过公路。
律师详述要求追究刑事责任理由
重庆竞豪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帅是死者方的代理律师。李帅说,在他的执业生涯中,曾代理过多起类似案件,行人横穿公路而引发的交通事故应当引起司法部门的注意。昨日,他已上书全国人大,建议对行人横穿公路而引发的重大交通事故进行立法,“应当追究这些行人的刑事责任,如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
李帅说,近几年的司法实践中,已将醉酒驾车肇事后置死伤者于不顾继续驾车致多人伤亡,盗窃路面井盖,驾车故意在交通拥挤路段“碰瓷”等行为定性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现行法律、法规对横穿公路的行为只规定了民事责任,没有规定对引发重特大交通事故的横穿公路行为追究刑事责任。近年来,行人横穿公路引发重特大交通事故的新闻不绝于耳,这些人在横穿公路之前,是应当预见到可能出现的重特大交通事故的结果的,但依然放任了横穿公路的行为,如果造成重特大伤亡事故,其行为危害了不特定人群的生命安全,符合刑法中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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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行人交通肇事第一案
2005年6月17日,上海市的孔某横穿机动车道,一辆摩托车躲闪不及与之相撞,司机因惯性作用被甩向对面车道,结果正好被一辆货车撞上身亡。事发后,上海市浦东新区检察院以交通肇事罪对孔某提起公诉,媒体称之为“全国行人交通肇事第一案”。
声音
行人横穿公路引事故
该不该追究刑事责任
行人横穿公路引发重特大交通事故是否应该入罪?如果入罪应该以何罪名追究?昨日,记者采访了有关人士。
最多构成交通肇事罪
市人大代表、重庆锦扬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段茂兵:
交通肇事罪相对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而言,量刑幅度较轻。因为依照刑法规定,交通肇事罪中最恶劣的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才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最高可判死刑。
行人横穿公路最好是在道德层面加以引导,如果真上升到追究刑责的层面,也只能以交通肇事罪论处。因为交通肇事罪本来就是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一种,行人明知自己违反了交通规则而横穿公路,完全应该预料到自己的行为会危害到不特定多数人的安全,由此造成严重的后果,符合交通肇事罪构成要件。
尚不至于上升到犯罪
本报新闻律师团成员、重庆静升律师事务所律师傅达庆:
近些年,由于行人违反交通运输法规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案件确实是屡见不鲜。
不过,行人横穿公路,开车司机为了避让可能引发撞其他车辆、撞护栏的后果发生,但相对于车辆而言,行人终究是弱势的,行人的行为最多也只应该受到公安机关的教育、拘留处罚,还不至于上升到犯罪层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