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制造”是指把废旧产品恢复到具有原产品一样的技术性能和产品质量的生产工艺流程。汽车再制造,是指废旧的汽车零部件经过清洗、修复和表面处理等,使得其性能能够接近新产品水平,汽车再制造能够有效的节约能源,降低使用成本,目前可以进行汽车再制造的汽车相关产品包括发动机、离合器、转向器等主要汽车零部件。
至少在5年以前,我国政府有关部门开始计划实施汽车零部件再制造。2006年4月,国家发改委环资司循环经济处向国务院递交《关于汽车零件再制造产业发展及有关对策措施建议的报告。2008年5月,国家发改委出台了《汽车零部件再制造管理办法》并选择确定了14家整车生产企业和零部件再制造企业,开展汽车零部件再制造试点。2010年2月25日,由国家发改委组织设计的“汽车零部件再制造产品标志”发布启用。
汽车零部件再制造产品标志 |
汽车零部件再制造是我国推进循环经济发展,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重要举措之一。也是发达国家的汽车市场普遍采取的措施。在欧美发达国家,废旧机电产品再制造已有几十年的发展历史,其中再制造发动机占其维修配件市场的85%以上,再制造已经成为一个重要的产业。
目前,我国再制造事业还处于初级阶段,与国外存在很大差距,除再制造技术水平需要逐步提高外,还要建立相应的支持、鼓励政策和机制,同时还要确保产品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
2008年3月21日,我国汽车零部件再制造试点启动。第一批14家试点企业为:中国汽车第一汽车集团公司;上海大众联合发展有限公司;东风康明斯发动机有限公司;武汉东风鸿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重型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奇瑞汽车有限公司;安徽江淮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广西玉柴机器股份有限公司;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柏科(常熟)电机有限公司;广州市花都全球自动变速器有限公司;陕西法士特齿轮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六四五六工厂;浙江万里扬变速器股份有限公司。
为推进汽车零部件再制造试点工作的开展,国家发改委环资司决定成立汽车零部件再制造试点工作专家组。由10名专家组织。顾问:何光远;组长:由汽车协会常务副组长董扬担任,成员有工程院院士,知名学府教授和行业内资深专家。
目前,对汽车零部件规范的主要措施就是《汽车零部件再制造管理办法》。《办法》规定,本次国家发改委公布的开展再制造试点的汽车零部件产品范围暂定为:发动机、变速器、发电机、起动机、转向器五类产品。
《办法》指出,试点企业暂不允许从报废汽车拆解企业收购“五大总成”进行再制造;再制造产品原则上不得低于同类原产品新件的质量保修期,并且不得回收或再制造未获得授权的其它企业产品;再制造产品应进入汽车生产企业售后服务系统进行流通,不得直接向社会零售市场销售;这些企业获得可再制造旧件的原生产企业的商标使用权等。
《办法》强调,国家将对试点企业实行严格的产品及市场流通监督管理,要求这些企业生产的再制造产品不得用于新车生产,其技术性能和安全质量应当符合原产品相关标准的要求并且保修标准和责任应当达到原产品同样的要求。试点企业和授权企业对再制造产品的质量共同负责,承担相应保修责任和售后服务。此外,再制造产品除保留授权企业商标外,应加注再制造企业商标,还应有明确的“再制造产品”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