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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汽福田关于江苏天奇起诉福田重机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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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04月02日07:20
来源:中国证券报 作者:综合报道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于2010年1月12日、2010年1月28日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收购福田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专用车业务的议案》。

(详见公司临2010-002、007号公告)

   福田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田重机”)系公司此次资产收购的被收购方;江苏天奇物流系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天奇”)系福田重机股东,占其股比3.11%。

   相关诉讼情况如下: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受理日期:2010年2月11日

   诉讼机构名称: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

   诉讼机构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

   由于本次诉讼事项涉及的被告方为本公司资产收购的被收购方,原告方为被收购方的股东,因此,不涉及向本公司送达诉状或申请材料。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各方情况

   原告:江苏天奇物流系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洛社镇洛藕路288号。

   委托代理人:李宁卿,江苏漫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田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高新技术开发区中山大街北。

   委托代理人:冯海兵,河北海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永宏,河北海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纠纷起因

   2010年2月4日,福田重机股东江苏天奇向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宣告福田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2010 年2 月3 日董事会会议决议无效;请求宣告福田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2010 年2 月3 日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无效等诉讼要求。

   三、判决情况

   2010年3月26日,经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确认被告福田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2月3日的董事会决议和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内容合法有效;驳回原告江苏天奇物流公司要求宣告被告福田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2月3日的董事会决议和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内容无效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江苏天奇物流系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四、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目前,公司没有(包括控股公司在内)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为本公司资产收购交易的被收购方与其股东之间关于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效力确认的纠纷,对公司本期利润、期后利润均没有影响。

   六、备查文件

   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0)宣区商初字第101号】。

   特此公告。

   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年四月一日

  

(责任编辑:zhangliyu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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