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沈阳5月6日专电(记者冯雷) 汽车销售和维修行业企业在汽车销售、维修合同以及广告、宣传资料中含有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合同格式条款,这种情况虽屡见不鲜,却往往难以引起消费者的重视。辽宁省工商局确定于4月到8月在全省范围内对汽车销售、维修行业存在的“霸王条款”集中开展专项整治。
汽车销售和维修行业企业在合同示范文本中填写固定的文字内容,视为格式条款。辽宁省工商局要求,企业不得免除自己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所以格式合同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免除或者限制格式条款提供方依法应当承担的合同义务;
免除或者限制格式条款提供方因可能产生的违约行为而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
免除或者限制格式条款提供方对其提供的产品或者服务应负的保证或者保修责任;
规定格式条款提供方可以任意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延迟或者停止合同的履行;
规定对方当事人需经格式条款提供方或者其代理人同意方可行使合同权利;
排除或者限制对方当事人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
规定格式条款提供方提供的产品或者服务出现价格不合理上涨时,对方当事人继续履行该合同;
规定只有格式条款提供方有权对合同进行解释;
其他免除格式条款提供方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内容。
辽宁省工商局还要求,格式条款含有免除或者限制自身责任内容的,提供方应当在合同文本中用清晰、明白的文字表述,采用醒目方式标明,并在合同订立前提请对方注意,按对方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应当设在醒目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