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狐网站
搜狐 ChinaRen 17173 焦点房地产 搜狗

独家解析经销商授权合同中的“霸王”条款

[我来说两句] [字号:  ]
2009年10月29日19:00
来源:搜狐汽车 作者:关山

  2010年汽车品牌销售授权合同即将签署之际,一些汽车经销商们发现,虽然业界声讨“霸王”条款已两年有余,但他们即将签署的2010年版合同中仍存在着一些涉嫌违法违规、或者显失公平的条款。

搜狐汽车经过多方努力,搜集到了部分授权合同条款,并在咨询了专业人士后进行了分析,以引起业界重视,促进厂商关系的和谐。

  总经销商拒绝或限制经销商的交易行为

  甲方及其关联公司和授权承包商保留接受或拒绝经销商的任何甲方产品订单的权利。

  分析:该规定涉嫌拒绝交易。《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也违反了《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汽车供应商应当与汽车品牌经销商签订授权经营合同”。该条款意味着,经销商从汽车生产企业和总经销商处获得产品的权利无法得到有效保障。

  经销商不得向任何转售商销售甲方的汽车产品。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经销商不得在区域外从事直接营销或在区域外维持甲方产品库存。

  分析:总经销商涉嫌制定了《反垄断法》禁止的“纵向地域与客户限制协议”。在这两条规定下,在特定地区,经销商只能从总经销商处购买商品,而不能从其他经销商处购买。而且,经销商不能超出指定地域或对某些客户销售商品。该条款限制了经销商针对某个品牌的汽车产品在特定区域和特定客户上的竞争。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经销商不得从事与甲方产品相竞争的任何产品的销售、流通、宣传、推广、代售;经销商不得接受甲方指定以外的汽车制造商或汽车分销商将其认定为特约维修厂和特约经销商。

  分析:这些规定涉嫌限定交易。《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第(四)项规定,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这些排他性条款限制了经销商从事其他品牌汽车销售的权利,属于限定销售的行为。实际上,经销商有权利代理其他品牌来降低经营风险,实现更大的经济效益,厂商无权干涉。

[1] [2] [3] [4] [5] [下一页]

(责任编辑:王慧芳)

[我来说两句]

我来说两句

隐藏地址 设为辩论话题
*欢迎您注册发言。请点击右上角“新用户注册”进行注册!
更多说两句>>  

精准搜索: 5万 8万 12万 15万 22万 35万 50万 70万以上
两厢轿车 | 三厢轿车 | 旅行轿车 | 敞篷轿车 | 运动轿车

更多 >>搜狐焦点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