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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家解析经销商授权合同中的“霸王”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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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0月29日19:00
来源:搜狐汽车 作者:关山

  总经销商可任意调整经销商销售目标、零售标准

  在必要时,供应商有权根据国内市场的变化情况不定期的调整经销商的年度和/或月度销售和/或库存计划。

  经销商应有双方不时约定的甲方产品的年度销售指标,如果未达成一致,则由甲方做出合理的决定。

  如果经销商未完成年度销售指标,甲方可通过发出14天的书面通知要求经销商提交改进计划方案,由甲方批准。改进计划方案应纳入甲方提出的任何建议,包括改进的时间框架。

  分析:经销商的销量目标应该由总经销商和经销商共同商讨制定,而不是由总经销商来制定。在双方未达成一致时,总经销商单独不可能做出合理的决定,这些决定一般都无法平等地考虑双方的利益。

  根据甲方不时签发给经销商的零售标准和销售方针,经销商应在场所就现有车型系列维持足够数量的甲方汽车产品,以用于展示、演示和库存。

  分析:该条款涉嫌违反《合同法》第十四条有关合同内容必须具体确定的规定。总经销商的零售标准和销售方针应该保持一定时期内的稳定性,“不时”意味着“随时”,使合同内容不具体、不确定,而零售标准和销售方针的随时变动不利于经销商的日常经营,使经销商的权利无保障、义务无限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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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慧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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