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经销商干涉经销商日常经营管理事务
经销商对其高级经理进行变动时,应事先取得甲方的书面同意。
特许经销商的股东构成发生变化时,应书面通报总经销商,在得到总经销商的同意后,方可变更。
特许经销商应按照供应商的要求每个月提供其资产负债表及利润表,并及时汇报其财务、成本的情况并提供其账本及发票用于检查。
分析:厂商和经销商是两个法律主体,分别进行了独立注册,具有平等法律地位。一方不应该也无权对另一方内部经营管理事务进行干涉。
上述条款涉嫌违反《民法通则》中关于法人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的规定,也涉嫌违反《公司法》中有关企业自主经营的条款。根据《公司法》之规定,经销商变更公司高级经理是公司董事会的法定权利,与总经销商无关。而且,公司只有在合并、分立、减资、清算四种情形下才须通知,且被通知对象仅为债权人。总经销商不是经销商的债权人,亦非此四种情形,因此,经销商无须向总经销商通报股东构成变化,更无须其批准。
实际上,只要经销商的股东结构、人事等变化不影响所签协议的正常履行,总经销商就无权干涉经销商作为一个独立法人所享有的合法的民事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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