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经销商单方决定合同有效期及是否存续
本合同有效存续期为两年,合同有效期届满前,甲方可根据对经销商经营业绩的评价,设定下次签订时合同的有效期限:
1),如经销商上两年的年度综合评价排名都是后10名,则下次的续签有效期定为半年;
2),半年有效期届满时,如经销商的上次半年度综合评价仍是后10名,则合同不再续签。
在以下几种情况下,供应商有权不提前通知对方,立即以书面通知形式终止本协议:
特许经销商在供应商委托中介结构所做的用户满意度调查的任何一项中(包括用户满意度调查、秘密采购、飞行检查)的结果连续两年综合后排名后十位的;
特许经销商在年度《商务计划》中规定的年度销售计划完成率,一年内有两种或两种以上车型完成率排名在全国后三位,或两年内有两次以上任意车型排名全国后三位的;
特许经销商在采取某些行动或措施前未经供应商的书面同意,且此种书面同意是在本协议中有明确规定的。
分析:上述条款涉嫌违法《民法通则》中关于法人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的规定。两年有效的合同不足以使经销商收回投资,将合同是否延续与经销商的销售业绩挂钩也没有相关法律依据。而且,续约的权利归总经销商和经销商双方所有,总经销商单方的选择权、决定权,属于免除经销商方主要权利的格式性条款,并无效力。
(注:上述合同条款原文引用自部分品牌汽车的授权经销商合同。其中的“甲方”指总经销商,是供应商的一部分,供应商则指汽车生产企业和总经销商。授权经销商、特许经销商则指按照《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取得汽车供应商授权的品牌汽车经销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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