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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报废汽车回收拆解制度拟重新确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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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07月31日09:59
来源:中国联合商报 作者:郭安丽

  随着我国汽车保有量的增加,汽车报废问题逐渐引起高层关注。7月19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布了《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此前表示,征求意见稿是国务院法制办和商务部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形成的,以促进资源综合利用和发展循环经济为目的,拟重新确立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资格许可制度,并记录回收拆解情况及流向。

  确立资格许可制度

  据了解,2002年在清理行政审批时,现行《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确立的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这项行政审批被取消。“对此,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政府以及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多次反映,报废汽车回收拆解活动涉及公共安全、环境保护以及循环经济发展,为从源头上加强管理,确有必要对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实行资格许可制度,建议通过修改管理办法,重新确立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资格许可制度。”该负责人说。

  因此,根据调研,征求意见稿继续保留了现行管理办法中有关资格许可规定,并对取得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资格应当具备的条件做了相应调整,使其更具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这实际上是重新确立了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资格许可制度。

  “许可制度的再次确立,会对现有的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进行一次大的洗牌。一些不符合条件规定的公司将会被淘汰,在目前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远不能满足目前需求的情况下,一批资金实力雄厚、拆解技术过硬的企业将会崭露头角。”山东泰安市泰山拆车有限公司一位负责人在接受《中国联合商报》记者采访时说道。

  设立200万元注册资本门槛

  征求意见稿规定,申请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资格,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书以及证明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材料。

  企业申请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资格,应当具备以下几个条件:注册资本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有符合回收拆解企业技术规范和报废机动车拆解环境保护技术规范要求的存储场地、拆解场地以及拆解设备;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设施;有相应的报废机动车拆解专业技术人员;有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废弃物存储设施和处理方案。

  “为了提高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的技术水平,机动车生产企业、进口企业应当以提供拆解指导手册或者在企业网站上公布拆解技术信息等方式,为回收拆解企业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国务院法制办相关负责人表示,这项内容是征求意见稿的重要规定。

  另外,征求意见稿还补充、完善了加强监督管理的两项主要内容。一是规定回收拆解企业应当建立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档案和数据库,如实记录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废弃物处理情况以及拆解后零部件、材料和废弃物的流向,并按照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送相关数据和信息。二是规定商务、公安、工商、环境保护等部门在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监督管理工作中应当密切配合,加强沟通,建立信息通报机制,实现信息共享。

  意在促进资源综合利用

  近年来,国家积极促进循环经济发展,其中一项重要举措是开展报废汽车再制造试点。现行的《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规定拆解的报废汽车“五大总成”应当作为废金属,由报废汽车回收企业交售给钢铁企业作为冶炼原料,以目前形式看这已经不能适应汽车再制造的需要。

  中国汽车工程学会经济发展研究分会副理事长应爱斌表示,报废汽车的堆放不仅造成了严重的土地占用、空气和水域污染,而且浪费了很多可用资源。如果不进行有效回收再利用,汽车报废问题将越来越严重。据介绍,2009年我国汽车的总保有量已经突破7000万辆,按照每年大约7%的报废量,仅报废汽车的重量就会超过700万吨。

  业内专家表示,报废汽车回收是一个潜力巨大的产业。政府相关部门应建立有效机制,对废旧汽车进行回收再利用,实现资源和能源的高效利用。

  因此,征求意见稿明确将“促进资源综合利用和循环经济发展”作为报废汽车回收拆解的一个目的。

  据了解,征求意见稿将鼓励汽车再制造企业与回收拆解企业建立长期合作关系,以促进回收拆解环节与再制造环节的有效衔接;为提高报废汽车回收利用率,规定回收拆解企业应当采取有利于资源回收利用和再制造的方式拆解报废机动车;规定拆解的汽车总成以及其他零配件可以交售给再制造企业。

(责任编辑:靳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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