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交警总队日前表示,广西将于2010年11月1日起实施《广西汽车带牌销售工作规范》,以实现50%以上的国产小型微型载客汽车注册登记由销售商代办的工作目标。
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交警总队一位负责人介绍,汽车带牌销售并不是牌照连同汽车一起销售,而是在具有机动车销售和服务资格的汽车品牌专卖店(4S店)设立机动车登记服务站,购车市民在买车后,可以委托销售商代办汽车牌照。
《广西汽车带牌销售工作规范》中规定,设立机动车登记服务站的机动车销售点经营范围必须包含代办汽车注册登记业务;并且汽车销售量稳定,年销售量在100辆以上,单位信誉良好;门店地处环境良好等。广西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也将建立本地所有机动车登记服务站查验协勤员和业务岗位人员档案,统一设置机动车带牌销售业务系统的用户权限,实名授权。
据了解,2009年4月公安部在全国范围内推行车辆带牌销售,目前,北京、重庆等城市已经开始实行汽车带牌销售试点。不少买车人表示这使他们享受到了极大的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