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166 证券简称:福田汽车 编号:临2010-052
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2010年8月份各产品产销数据快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8月份各产品销售数据快报如下:
产品名称 | 产 量(辆) | 销 量(辆) | ||||||||
本月数量 | 去年同期 | 本年累计 | 去年累计 | 累计同比增减(%) | 本月数量 | 去年同期 | 本年累计 | 去年累计 | 累计同比增减(%) | |
中重卡(含非完整车辆) | 5784 | 9362 | 71286 | 52155 | 36.7 | 6224 | 9126 | 73766 | 49896 | 47.8 |
轻卡(含微卡) | 38147 | 40587 | 352301 | 325064 | 8.4 | 37934 | 43100 | 367710 | 318337 | 15.5 |
轻客 | 1879 | 1949 | 16857 | 14269 | 18.1 | 1764 | 1872 | 16025 | 14051 | 14.0 |
大中客(含非完整车辆) | 310 | 340 | 2409 | 1830 | 31.6 | 318 | 299 | 2609 | 1821 | 43.3 |
其他 | 888 | 1333 | 9322 | 8615 | 8.2 | 892 | 1346 | 9807 | 7642 | 28.3 |
合计 | 47008 | 53571 | 452175 | 401933 | 12.5 | 47132 | 55743 | 469917 | 391747 | 20.0 |
注:本表为销售快报数据,最终数据以2010年三季报数据为准。
特此公告。
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〇年九月十三日
证券代码:600166 证券简称:福田汽车 编号:临2010—053
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广州新穗巴士有限公司
签订欧V混合动力客车销售合同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近日,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卖方)与广州新穗巴士有限公司(买方)签订了30辆福田欧V混合动力客车销售合同,相关主要内容如下:
一、商品名称、数量
商品名称 | 商品型号 | 单位 | 数量 |
混合动力客车 | BJ6123C7C4D 国Ⅳ排放 | 辆 | 30 |
二、交车时间: 2010年10月15日
目前,按合同已收到买方汇付的购车总车价10%的定金。
此次签订的30辆福田欧V混合动力客车将用于广州亚运会服务。
该合同顺利履行后,将有助于公司欧V混合动力客车在国内市场的进一步推广。
特此公告。
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证券代码:600166 证券简称:福田汽车 编号:临2010—054
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为规范本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分别在中国银行北京沙河支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开设账户作为募集资金专项账户,2010年9月7日,公司及保荐人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证券”)与上述银行分别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
协议约定的主要条款如下:
一、本公司在中国银行北京沙河支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开设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分别为:中国银行80700 9796708093001、中信银行71119 10182600176098。
中国银行专户截止2010年9月7日,专户余额为人民币125,799.7038万元。该专户仅用于本公司2010年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投向项目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中信银行专户截止2010年9月7日,专户余额为人民币120,000.0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本公司2010年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投向项目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本公司和开户银行双方应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平安证券作为本公司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本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四、本公司授权平安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王裕明、江成祺可以随时到开户银行查询、复印本公司专户的资料;开户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五、开户银行按月(每月5日之前)向本公司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平安证券。
六、本公司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本公司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平安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特此公告。
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年九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