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三:实施效果如何?
不少人认为交强险实行以后“增大了车主的负担,没觉得有什么好处”。
——不断改进交强险理赔服务,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通过建立“互碰自赔”“无责代赔”“重大人伤提前给付”等理赔措施,交强险理赔结案周期较原商业三责险缩短了三分之一;截至2008年末,交强险累计已处理赔案近2500万件,赔付670亿余元,使交通事故受害人得到了及时救治。
——不断扩大保障覆盖面,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交强险制度实施以来,机动车肇事后无力承担赔偿损失的情况有了一定程度缓解,减少了因交通事故引起的矛盾纠纷。机动车辆的投保率由强制实施前的34%提高到41%,其中汽车投保率从58%提高到68%。
——建立交通事故快速处理机制,促进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目前全国大部分城市都建立了交通事故快处机制,对符合条件的机动车互碰事故,无须交警到场,当事人可自行撤离现场,由保险公司按简易保险理赔程序执行,起到了“排堵保畅”作用,为利用市场机制辅助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提供了有益探索。
——发挥交强险费率杠杆作用,促进交通安全意识提高。交强险实施第二年,开始在全国范围实行与道路交通事故挂钩的“奖优罚劣”的费率浮动机制。目前每年有85%的汽车车主因为安全驾驶享受到了费率下浮的优惠。
——辅助社会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规定,保险机构从2007年7月1日起,在销售交强险时履行车船税代扣代缴义务,方便纳税人等。
“道路交通安全法提出建立交强险制度,通过保险这个互助共济的体制保障受害人的权益,体现了以人为本。但由于实施时间短,现实国情复杂,这项制度还有待改进和完善。”中保协金坚强会长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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