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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车后悔权请慢行 不过只是善良的愿景

[我来说两句] [字号:  ]
2009年08月10日17:49
来源:《汽车观察》杂志 作者:李丽

    “买车后悔权”?听起来很美,可谁又愿意买回来一辆被“行使过权利”的车呢?而这也只是其中的一个小难题。

  2005年,朱刚拿出多年积蓄购买一辆小车“幸福使者”,保养的时候竟然发现:自己的新车以前被保养过,原车主姓张,自己买的是别人退回的车!将经销商告上法院,但却不受理,理由是车属于奢侈品,不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下称《消法》)保护。

  时隔3年,已经运行了1 5年的《消法》终于要改变了,而且,买车,从姥姥不疼舅舅不爱,一下子集三千宠爱于一身。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中国消费者协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刘俊海教授介绍《消法》修改的方向和趋势时说:“为了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应该建立后悔权制度,也就是让消费者在合理期限内可以无条件退货,这样的交易活动不适用于所有的消费行为,但像购买汽车这样的交易额巨大的消费行为却是适用的。”

  “后悔权”让人冷静一下

  刘俊海教授公开表示:“后悔权”并不是一个严谨的概念,其正式称谓为“冷静期制度”,是给予消费者单方解除或撤销合同的一种权利,原则上可以让消费者在合理的期限内无条件退货。消费者的“后悔权”制度未必适用于所有消费行为,但他认为三类商品交易活动应当适用这个“后悔权”制度:网上交易;先交钱后签合同的消费行为;交易额巨大的消费行为,比如消费者购买汽车、房屋等。

  刘俊海提出“后悔权”制度是基于两点,一是买卖双方信息不对等,二是在某些消费活动中,部分商家为了推销一些牟利价值高的商品或服务,首先给消费者洗脑,使其在不冷静、不理性的情况下签订合同。实行“冷静期制度”,赋予消费者单方解除或撤销合同的权利,可让消费者在合同签订的法定期限内,给消费者一个深思熟虑的时期。消息传出,消费者欢呼雀跃,汽车界却哗然一片。

  “善良的愿景而已”

  对消费者来说,这自然是好消息,暂时来说,百利而无一害,“如果有专家建议把国库金条分给国民当福利,肯定也是赞成者多,有些事情是不能够少数服从多数的。”一汽车业内人士对记者感叹。

  记者到汽车城采访,销售经理们无不对此表示反对。东风悦达•起亚4S店王经理告诉记者:“这根本不可行,新车购买后,在出门之前首先就要上保险,保险是不能够退的,就算这个可以解决,那大家都知道,车只要开出门就开始贬值,车的各种部件都开始磨损,收回后,我们就只能按照二手车卖了,这块经济损失谁来承担?如果车出现刮蹭等事故顾客悄悄修好给我们退回来怎么办?一台车有上万个零件,顾客拆几个下来后送回,我们作为经销商是检查不出来的。所有这些都是风险,让厂家和经销商完全承担显然是不公平的,也践踏了合同法。”

  “按照合同法来说,如果能够证明车确实有严重质量问题,车肯定是应该退的,销售过程存在欺诈行为,甚至可以要求双倍赔偿。但现行的召回制度,也只是将有问题的零部件更换后返给客户,而不是换一辆新车,这是车的特殊性决定的。”

  王经理曾经遇到过这样一个客户:“他当时买了车之后,没有提车,车放在我们库里没动,保险单也没出,几天后他打电话来说家里有人去世,车不能买了,看能不能退掉,我们当时就给退了。这种情况是可以的,客户有不得已的苦衷,而车也没动,不存在磨损的情况。”但是,如果客户都如此退车,势必加大经销商的库存,也增加了销售的不确定性。

  刘俊海认为厂家主动赋予顾客“后悔权”是自身责任心和诚信的体现。对此,知名汽车营销专家、北京北辰亚运村汽车交易市场中心总经理苏晖对记者说:“这不能随意挂钩,后悔权只是纯理论家善良的愿景,没有现实的可能性。在现有的法律环境、人文素质下,实行后悔权制度只能增加社会成本,造成市场秩序的混乱。而且买车要有13道手续,非常复杂,并不是买件衣服那么简单的事情。”

  北京鸿锐新思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总经理王洪亮在接受《汽车观察》记者采访也表达同样的观点:“汽车是复杂的商品,不同于服装等简单商品,不可能实现完璧归赵,要真的实行后悔权制度,你去买车,谁知道这车是不是被开了2000公里后退回来的?退的原因是什么?这反而造成了信任危机。”

  “后悔权”在西方

  记者了解到,我国部分零售行业已经开始实行类似于后悔权的无理由退货,如家电行业、服装行业,但是商家都要强调不能有损害,不能影响二次销售,这是合情合理的,商家不会因此造成经济损失。在欧美国家,后悔权更是已经实行多年,如瑞典、英国等国家,也仅是规定享有“后悔权”的是小宗商品或者网上购物、邮购、电视购物等“远距离购物”。

  有媒体称,在日本商品基本都能实现“无理由退货”。但事实并非如此。记者就此采访了日本汽车协会中国首席代表本川浩先生,他介绍,日本因1972年修订分期付款销售法,进而引入后悔权(冷静期)制度,但日本实施后悔权的商品中不包括汽车。原因在于,一是汽车是消费者考虑成熟之后决定购买的高价商品,二是车辆消费包括注册登记、保险、纳税等手续,消费者冲动购物的情况恐怕不多,三是购车时,通常从“申请”到“合同成立”(注册登记等)需要相当一段时间,期间也可以撤回申请。因此,可以认为从实质上将后悔权的宗旨运用了过来。只有店铺销售之外(远程购买)的摩托车(含带有原动机的自行车/助力车)属于行使后悔权的范围。

  因此,即便是在商业氛围、契约精神成熟的国家、在征信制度完善的国家,后悔权的实行也仅仅是针对日用消费品和远程购物商品,而在基础的人文建设还差得很远、征信制度极度不完善的中国,在汽车领域实行“后悔权制度”的确有些“大跃进”的嫌疑。

(责任编辑:王慧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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