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人民日报报道 8月12日,公安部交管局有关负责人透露,近期将协调有关部门,对醉酒驾驶者采取纳入银行不良记录等措施。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负责人表示,对在路面上发现的酒后驾驶违法行为坚决取缔,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决不姑息;同时将进一步加强源头管理,采取5项措施,把酒后驾驶违法遏制在萌芽状态。
一是继续严格查处酒后驾驶行为。各级公安交管部门将不间断地开展酒后驾驶整治,进一步形成高压态势,对酒后驾驶的,该拘留的一律拘留、该吊销驾驶证的一律吊销驾驶证、该暂扣驾驶证的一律暂扣驾驶证。
二是不断加强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充分利用电视、广播、网络、手机短信等平台宣传酒后驾驶的危害性,号召全社会共同关注道路交通安全,使更多的群众自觉参与到抵制酒后驾驶行动中来。
三是完善部门联动机制。会同文明办等单位把酒后驾驶、闯红灯等严重交通违法纳入文明城市测评和单位内部管理考核,与全市文明单位评比和单位、个人评先评优挂钩,凡酒后驾驶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或醉酒驾驶的,实行“一票否决”。协调保监会、银监会等部门,与车辆保险费率和银行个人诚信体系挂钩,凡酒后驾驶发生重大事故或醉酒驾驶的,提高车辆保险费率,纳入银行个人不良记录。
四是改进查处方式方法。一方面,规范酒后驾驶交通违法行为的查缉方法,强化民警自身安全防护的教育,减少民警在查处酒后驾驶交通违法行为时的伤亡。另一方面,创新查缉手段,应用新式测定血液酒精含量的科技装备,提高查缉效率,减少因查处酒后驾驶引发的交通拥堵。
五是加强立法调研。配合有关部门,积极开展立法调研,借鉴国际通行做法,修订酒后驾驶的认定标准,细化酒后驾驶的处罚标准,加大对酒后驾驶交通违法的惩戒力度。
律师上书全国人大
建议增加“酒后驾驶罪”
据人民日报报道 7月18日,四川成都李刚、罗毅两位律师上书全国人大常委会,建议修改刑法,增加“饮酒、醉酒驾驶机动车罪”。
谈到上书的初衷,两位律师都表示,酒后驾驶肇事,不同于一般的重大交通事故,行为人在主观上不是过失,而是存在放任的故意。在他们代理的案件中常涉及酒后引起的交通事故案件,常见到许多无辜的生命逝去,许多幸福的家庭破灭,深感酒后驾驶对社会的危害性极大。
“酒后驾驶肇事的违法成本太低。”李刚认为,现行规定刑事处罚顶格为7年有期徒刑,而且在刑法中,对醉酒驾驶未造成损害后果行为又未纳入刑法处罚,属于空白。刑法中交通肇事罪的规定,基本上是沿用1979年刑法的规定,已明显滞后于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
两位律师还提出,我国对饮酒、醉酒驾驶机动车辆的认定标准,应当在参考外国标准的同时,结合我国饮酒较多的实际情况,从严修改“饮酒驾驶”、“醉酒驾驶”认定标准。两位律师一再强调,立法建议的出发点,是为了实现对人权的尊重,对生命的关爱,使更多人的生命权、健康权及幸福美满的家庭能得到更好的保护。
李刚表示,广大公民需要一个较为安全的公共环境。随着机动车辆的增加,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会更加珍惜生命,珍惜健康。把惩处酒后驾驶纳入刑法,有利于遏制和减少酒后驾驶导致的交通事故的发生,使每一个人在公共道路上的生命权、健康权及财产权都得到平等保护。
道德扯皮只会拖法律后腿
用行政约束酒后驾驶,作为多管齐下,为酒后驾车者多一条管理绳索的另辟蹊径,看上去是个不错的想法。但是,正如当年某城市为了治理行人乱闯红灯而想出与单位考核挂钩的高招,早已在舆论抨击中悄无声息,酒后驾驶与单位考核扯上关系,除了加重单位不必要的负担,实在看不出有什么益处。
“单位”在当下开放性、多元经济社会是一个定义范围极其狭窄的词汇,顶多包括公务员、国有企事业单位职工。上述性质的行政及企事业单位,对于类似文明单位评比、单位、个人评先评优等待遇可能还比较看重,而私营企业、外资企业恐怕就不会在乎也不属于文明单位评比、单位、个人评先评优对象。至于自由职业者,更是无拘无束于类似评价体系之外,酒后驾驶与单位考核扯上关系也就成为少数人在意的事情。
酒后驾驶与单位考核扯上关系,说穿了还是典型的道德扯皮,试图以文明、素质考评之类的字眼来吓唬住那些酒后驾驶者。问题是,早已被酒精燃烧了大脑残存理性的酒后驾驶者,哪里还容得下“素质、注意素质”的清醒思考。而且一味围绕道德考核打转,只会拖法律监管的后腿。舆论及民众会认为,执法部门过多将精力、资源投入到道德层面,似乎反证了法律日常监管的松懈无力。
(东新)
纳入不良记录如隔靴挠痒
酒后驾驶与银行个人不良记录有何关系?
酒后驾车行为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已经是很常见了,生命对每个人都是宝贵的,一生一次,意外的遇到酒后驾车很可能消逝,但是驾驶者却还能一而再,再而三的酒后驾驶。为什么屡禁不止呢?原因就在于惩罚力度不够。
银行个人不良记录作为措施之一,不仅与整治酒后驾车没有关系,也根本起不到任何效果。平时酒后驾驶的人一般都是生活富足,忙于应酬之人,他们常常会在酒桌上大开酒量,宴散后自驾着车回家。对于银行给他们的个人不良记录,想必是隔靴挠痒!且他们都是银行的大客户,银行也不愿意为了此事而得罪他们吧。
公安部门作为职能部门,应该拿出果断的措施来制止酒后驾车行为。最好的办法就是对酒后驾车处以刑罚。酒后驾驶与醉酒驾驶细分不易把握与操作,应该一律给予严惩和罚款实行零忍耐,不能因为这次没有造成损害结果或者喝酒不严重而逃过处罚。对于情节较轻微的,以前没有酒后驾驶纪录的,吊销驾驶执照,并给于一定数额的罚款。
对待酒后驾车,任重道远而又迫不及待,银行个人不良记录与其关系甚微,必须采取重罚才能唤醒人们的心灵,从心底里珍惜自己和他人的生命!
(法律界 丁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