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保险法》实施逾10日 佛山车行仍未接到保险公司相关新版车险调整通知——车市“冷对”保险理赔新规
自10月1日起,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正式实施。与现行《保险法》(以下简称“旧规”)相比,新《保险法》最大的亮点是:凸显了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对保险公司则给予更多的约束。
利好一:
车险理赔 明确时限
理赔难一直是出现事故后投保人与保险公司最为尖锐的矛盾之一,不少投保人在遭遇交通事故后,往往由于材料不齐全等因素,遭遇频繁奔走的烦恼,并导致理赔一拖再拖。
根据新《保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提出索赔时,保险公司如果认为需补交有关证明和资料,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对方;材料齐全后,保险公司应当及时做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30天内作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书面通知对方;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公司在赔付协议达成后10天内支付赔款;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天内发出拒赔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有保险公司负责人表示,新规对理赔时间有个明确的时间表,保险公司必须在接到理赔申请30日内理赔或有明确的说法,这意味着保险公司不能再以准备材料、正在审查为由耍花枪,延误理赔时间。
利好二:
车辆转让 保险照赔
针对二手车过户不及时导致的保险理赔纠纷的问题,新《保险法》也将让购买二手车的用户吃了“定心丸”。
按照旧规,机动车在转让后,车主需到保险公司进行车险保单的变更过户,如果没有完成保单的过户,一旦出险,保险公司可以拒绝理赔。业界估算,近年来佛山二手车交易火爆,每年因保单未及时过户而出现理赔纠纷的不下百起。
根据10月1日实施的新《保险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保险标的转让的,保险标的的受让人承继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保险标的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但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另有约定的合同除外。因保险标的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保险人自收到前款规定的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同时,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转让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值得提醒的是,虽然车辆转让后,车险保单也自动变更,但如果车辆的承保风险发生变化,保险公司也有权利拒赔或部分拒赔。如家庭用轿车变成了营运车辆,由于这两种车投保的费率也是不一样的,今后发生事故就可能得不到赔偿。
利好三:
高投低赔 将成历史
当前,车险投保中高投低赔现象十分常见,由于保险销售人员的误导,不少投保人在出现事故后才知道自己明显高于车辆价值的保额根本获不到赔偿。根据新《保险法》第五十五条规定, 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并在合同中载明的,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约定的保险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投保人和保险人未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的,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保险人应当退还相应的保险费。
由于新《保险法》明确了保险公司的告知义务,过去高投低赔的现象将成为历史。
利好四:
免责条款 明白提示
当前,保险合同多为格式条款,部分保险代理人故意宣传保险产品好的一面,而将免责条款一笔带过,误导许多保户,出险后产生许多纠纷。
新《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做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做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调查:新法实施暂未惠及市民
记者走访了佛山车市各大车行了解到,由于新法实施在节假日施行,截至昨日均未接到保险公司关于新版车险的相关规定和调整举措。
东风日产雄峰保险专业姜姓负责人表示,暂未接到任何保险公司关于10月1日《保险法》实施政策变动通知。记者致电多家保险公司全国客服热线了解到,目前多数保险公司仍在处理系统升级阶段,暂未执行新规,预计将在近期内推行。
记者走访了解到,由于新老保险法存在过渡期,预计10月1日前购买保险的客户并未能享受相关权利。
有车行负责人提醒,由于“十一”放假,所有保险公司均未执行“新政”。节日期间投保的车主,若发现保单与“新政”相抵触,可事后主张权利。
根据中国保监会的解释,新老《保险法》过渡时间为7个月,在过渡期内保险合同仍按照旧法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