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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定量”之商榷

[我来说两句] [字号:  ]
2009年10月13日10:06
来源:汽车与安全 作者:徐斯逵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现场勘查、调查取证、检验鉴定所查明的事实,依据道路交通管理法律法规,对当事人在交通事故中有无责任和责任大小所作的结论。1988年公安部交管局主编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教程》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称之为“定性定量的描述,即有无责任是定性,责任大小是定量”。

  笔者认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只是定性的描述,所谓定量的描述是认识上的误区。

  交通事故责任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无责任。责任是名词;全部、主要、同等、次要、无,是形容词,是形容当事人应负责任的程度。它不能反映责任的数量。因此从词意上看,几种责任都是定性的表述,其中并不含有量的概念。

  人们之所以认为交通事故责任是定量的表述,是把交通事故民事赔偿责任中赔偿比例的定量,误认为是交通事故责任的定量。于是就有了全部责任就是100%责任;主要责任就是70-80%责任;同等责任就是50%责任;次要责任就是20-30%责任的说法。这就混淆了交通事故民事赔偿责任与交通事故责任的联系与区别。

  交通事故责任的“定量”之说,如果仅止于混淆了交通事故责任的定性和民事赔偿责任的定量,其实并无大碍。问题是由于这种认识上的误区,直接影响到对交通事故责任的正确理解和认定,因此有必要加以澄清和纠正。

  一是影响了交通事故责任的正确划分。交通事故责任的划分必须符合自身的逻辑性,无论是涉及两方当事人或三方以上当事人,其责任组合都是固定不变的,即全部责任—无责任;主要责任—次要责任;同等责任—同等责任。由于受“定量”之说的影响,有人对涉及三方以上当事人的责任组合产生了怀疑,认为定两方主要责任,一方次要责任,或者定三方各负同等责任都不能成立。其理由是,这样组合的责任总量超过了100%。这种说法其实是错误的。民事赔偿责任的总量不能超过损失的100%是正确的,但交通事故责任没有量的概念,只是对当事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和过错大小的比较。两方主要责任、一方次要责任表明两方作用大,一方作用小;三方同等责任表明三方当事人的作用基本相当,完全符合责任认定的定性描述要求,与定量没有任何关系。人们之所以产生误解,其根源就是责任认定的“定量”之说。

  二是影响了对责任认定的正确理解。定性与定量的区别就在于,定性是对于事物的质的方面的分析和研究,主要依靠人的观察分析能力,凭借知识、技术、经验和判断能力,应用逻辑推理来分析事物。定量是对事物的量的方面的分析和研究。定量分析是用可以量化的标准去衡量事物,通过定量分析使人们对事物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因此,反映在分析结论上的差别就在于,定性分析的结论具有相对合理性,定量分析的结论具有精确性。

  交通事故责任作为一种定性的结论,其特征是具有相对合理性,而不具有数学上的精确性。所谓相对合理性,即符合人们的经验和常识,被大多数人所接受和认同。如果要对责任认定的结论做出评价,那么这种结论就是“基本如此”的结论,而不是“必须如此”的结论。也就是说,责任认定的结论往往具有一定的弹性,所做的结论有时(不是所有)并不是唯一的。这就是一些交通事故的责任往往处于两可之间的原因所在。

  既然定性分析的结论只是相对合理,而定量分析的结论具有精确性,也许有人认为,定性分析不如定量分析好。这种看法其实是片面的。定量分析用直观的数据来表述分析的结果,看起来一目了然,不会产生歧义。但常常为了定量,使本来比较复杂的事物简单化、绝对化了。例如学生成绩好坏的评价可以定性也可以定量,用定量的标准衡量,90分可以认为是好成绩。但用定性的方法评价,并不以分数为依据,而是对同班同学的成绩进行比较,如果大多数人的成绩都在95分以上,则90分就是差成绩,两者的结论截然相反。可见定量分析简单刻板,不能反映复杂事物的丰富内涵,这就是定量分析的不足之处。定性分析的优势就在于,通过比较可以挖掘出一些蕴藏很深的思想,使科学分析的结论更全面、更深刻。以酒后驾车为例,单纯判定是否酒后,通过血液中酒精含量的定量分析即可得出结论。但酒后驾车对造成交通事故的实际影响,只有通过定性分析才能做出准确判断。一般情况下,血液中酒精含量越高,对安全驾驶操作的影响就越大,这是没有疑义的。但是交通事故往往涉及双方甚至多方,当出现另一方当事人因违法或不当行为造成险情,且险情对于未喝酒的正常人来说也难以避免的情况时,酒后驾车对造成交通事故的影响实际已经不大。而用定量的方法进行分析是得不出这样结论的,这就是定性分析的优势所在。

  交通事故作为一种复杂的社会现象,不仅其责任无法定量,而且与交通事故有关的多数现象也无法定量。例如是否临近、是否及时、是否注意、是否能够等,是交通事故认定中经常需要分析判断的现象。对于这类现象大多数案件只能做定性分析,如果有现场监控录像以及由其他证据加以印证,也可以做定量分析。因为定量分析的前提是要有精确的数据与证据加以支撑,没有精确的数据,定量分析就失去了依据。

  对于复杂的交通事故如果刻意地追求定量,其结果往往事与愿违。例如过去的交通法规中有跟车距离的定量规定,意在规定小于定量的跟车距离就是没有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但实践证明,在发生追尾事故之后,很难确认后车与前车的距离。因此对跟车距离进行定量看似精确,实则难以操作。现在法律规定:“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这样规定就是一种定性的法律规范。根据这一定性的法律规范,只要没有证据证明前车紧急制动是故意造成交通事故,后车追尾就是没有“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这样规定既合理,又易于操作,显然比定量的规定更科学。

  定性与定量虽然只有一字之差,但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理论和实践影响甚大,现在应该是到了纠正责任认定“定量”之说的时候了。

(责任编辑:贺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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