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10月中下旬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处罚条例》,在昨天开幕的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34次会议上提交二审。征求意见稿中“冲红灯一次处1000元罚款”的规定,引起市民广泛争议。此次二审修改建议稿把冲红灯首犯罚款由1000元降至500元,但加大了累计加罚力度。
1冲红灯首罚由1000元降为500元
在影响我市交通安全的违法行为中,最突出的就是冲红灯。据交警部门统计,2007年、2008年市交警部门查处的机动车冲红灯达179万多宗,分别占查处交通违法行为总数的27.6%和31.1%。2008年和2009年1月至10月,因冲红灯引发的交通事故共造成117人死伤。
征求意见稿规定,冲红灯一次处1000元罚款,在社会上引起了轩然大波,归纳起来有两种不同意见:一种认为罚款重了,因为有的冲红灯是因被前面大巴挡住视线、红绿灯设置不规范不合理等客观因素造成的;一种认为,冲红灯是影响交通安全、引发交通事故、危害生命安全的严重违法行为,重罚才能起到威慑和教育作用。
参考香港、澳门做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综合考虑,二审稿把冲红灯首犯罚款由1000元降至500元,并加大了累计加罚力度。对驾驶人冲红灯的,处500元罚款并记4分;一年内冲红灯两次以上的,每次处1000元罚款;冲红灯三次,累积记分达到12分,扣留驾照,重新学习驾驶理论和技能并考试;冲红灯五次以上的,除罚款外,每次暂扣驾驶证3个月,扣留车辆7日;冲红灯造成交通事故的,将被处社区服务。
2无主观过错,冲红灯可免责
公开征求意见时,一些市民反映,现在交通设施不完善,部分地方的交通标志标线指示不清、设置不规范,导致驾驶人在无意识情况下违规。二审稿对此做了人性化规定:在交通信号灯因故障失效或被障碍物遮挡影响驾驶人判断,交通标志标线模糊、指示不清等情况下违反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当事人可提出异议,经公安交警部门查证属实的,可免予处罚。
3行人冲红灯罚200元
征求意见稿对行人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缺失,二审稿补上了:行人冲红灯罚200元。二审稿第八条规定,行人不按交通标志、标线指示通行的,不按规定横穿机动车道或者在机动车道行走的,处100元罚款;行人不按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或者不服从交通警察指挥的,翻越机动车道隔离设施的,违反规定进入高速公路行走的,处200元罚款。
4冲红灯肇事可判令社会服务
在公开征求意见时,市民对引入“社区服务令”做法普遍表示肯定。二审稿继续强化了这方面的规定:冲红灯造成交通事故、超速造成交通事故等情形,尚未构成犯罪的,应当到公安交警部门指定的医院提供义务护理,或参加义工联组织的义工服务,服务时间为30小时至60小时。服务时间比征求意见稿多了30小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