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何中有 通讯员 成居易 聂建平
今报济源讯 无证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保险公司是否应该承担理赔责任?昨天,济源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交强险具有社会公益性质,保险公司应承担交强险相应责任,遂判决保险公司赔偿8万元。
代某是济源市人,2008年4月28日,他在济源市一保险公司为他的二轮摩托车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险。保险期限从2008年4月28日至2009年4月29日。2009年1月9日18时许,冯某无证驾驶该摩托车行至济源市轵城镇政府路段时,与行人葛某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葛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经交警主持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冯某赔偿葛某8万元。代某将事故处理完毕后,持相关手续向保险公司索赔。但保险公司以冯某没有驾驶证为由,拒绝理赔,进而引起诉讼。
济源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交强险具有社会公益性质,保险公司主要是对受害人承担社会责任,只要法律未直接做出具体性除外规定,保险公司就应承担交强险相应责任。
据审理此案的法官介绍,保险公司以驾驶人没有驾驶证为由拒绝理赔,是不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