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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交强险 准时才能真正起到保险作用

[我来说两句] [字号:  ]
2009年12月04日09:52
来源:北国网-辽沈晚报 作者:于风国

  被盗汽车撞死了人,虽然车主无任何过错,但如果汽车没有交纳交强险,车主也可能需要为事故埋单。

  日前,发生在浙江省常州市新北区法院的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带给车主更多的警示:受伤害的不仅是被撞者,被盗车主也可能成为受到伤害的一方。有过未交(迟交)交强险经历的车主告诉记者:“看到这则消息后非常震惊,无过错时也可能成为被告,这件事告诉我们及时交纳交强险(商业险)的必要性。 ”

  被盗轿车撞死人 车主埋单

  近段时间,常州市的周伟峰感到很冤枉,汽车被盗已经很倒霉了,没想到被盗车撞死了人(肇事者逃逸),他也因轿车交强险到期时未续保而成为了被告,一审法院判决周某赔偿11万元给原告。

  据当地媒体报道,法院判决的理由是:虽然有规定机动车辆被盗后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应由肇事人承担赔偿责任,被盗机动车的所有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此案原告仅主张的是因被告在车辆交强险期限到期后未再续保,而要求其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经查实,车辆交强险到期时间在先,被盗时间在后,此案被告虽与本次事故的发生无关,但其行为具有过错,因被告该过错导致被害人丧失了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的权利,故被告应替代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赔偿原告陈某的死亡赔偿金11万元。

  而车主周伟峰对未交交强险解释的理由是:“我们家因为经济问题,本打算把车子卖掉,因此交强险到期快一月了,并未交纳。但我此间一直把车子放在小区里,根本没上过路,也就不会出交通事故,没交又会出什么问题呢? ”

  周认为,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投保人在被保险机动车经公安机关证实丢失的,本身就可以退保。从这点上看,法院认为因他的过错导致被害人丧失了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的权利本身根本就说不通。

  据报道,此案一审判决后,由于周某不服一审判决,已向常州市中院提起上诉,二审尚未作出判决。

  未交(迟交)交强险可能引起后患

  周某的遭遇经媒体报道后,引起很大的轰动,而大多数消费者的观点偏向被盗车主,认为被告太冤。“车子被偷了,报警了没找回来,还要继续购买交强险?真的很奇怪。 ”

  不过,也有部分消费者支持法院的判决。一位消费者认为:“交强险是目前国家对机动车实施的强制性保险规定,车辆所有人必须无条件投保。因此,法院的判决并无不妥。 ”

  “周某到底冤不冤”这是法院和法学专家需要考虑的问题,作为消费者,我们看到的是,此案为更多车主提了个醒:未交或迟交交强险,确实可能引起一系列的麻烦,甚至摊上官司。

  记者发现,受各种原因影响,确实有部分汽车存在不及时交纳交强险、商业险的经历。他们的理由是:保险迟交或晚交几天,有时会享受到相应的优惠政策,也就是可能省下一二百元的费用。

  采访中,记者发现,部分车主由于抱有侥幸心理,出于各种原因,选择迟交或晚交各种保险,殊不知,事故就在这时发生了。崔先生就是其中一位。因为有十多年的驾龄,再加上工作较忙,今年的各种保险到期后后,崔先生没有及时交纳,也就在那几天,开车从未出过事故的他,因开车时大意同前车发生严重追尾事故,索性无人员伤亡,后崔先生付了对方几千元了事。“我以为就几天功夫不能出啥事,没想到期间还真出事了。 ”

  因未及时缴纳保险而发生的肇事案屡见不鲜,因未投交强险后出事故时,车主无责时仍需赔付的事也曾见诸报端。“看到这事后,给我们提了个醒,该交保险的时候一定要及时交,千万不能贪小便宜。 ”对此事表示震惊的车主李先生感慨道。

  

  

(责任编辑:裴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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