激辩路桥费
在上述新闻发布会上,兰州市有关官员介绍说,目前全国征收路桥通行费的省会城市13个,其中征收期限最长的是武汉市,长达30年;征收标准最高的是重庆,最低标准为每年每车3000元。
但为何路桥费在兰州竟遭遇如此大的风波?
郭达等一批车主认为:“兰州市区没有一座长度超过1公里的桥梁,也没有任何隧道,路桥费事实上就是对‘城市道路’收费。”
备受舆论质疑的焦点,是兰州征收路桥费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城市道路该不该收费?《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中收费范围包不包括城市道路收费?
12月3日的新闻发布会上,兰州市副市长俞敬东再次重申“收费的法律依据充分”。这位官员说,2008年12月22日,财政部、国家发改委、交通运输部、监察部、审计署等五部门联合下发通知(五部委通知),明确了取消公路养路费等六项收费相关政策,而兰州市收取的“车辆通行费”并未在取消之列。
同时,兰州市认为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19条规定“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对利用贷款或者集资建设的大型桥梁、隧道等,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向过往车辆(军用车辆除外)收取通行费,用于偿还贷款或者集资款,不得挪作他用”。
“条例中,在‘大型桥梁’和‘隧道’后面,还有个‘等’字,这个‘等’就包括了城市道路。”兰州市建委主任宋智虎曾解释说。这句话出自今年4月兰州路桥费征收问题新闻座谈会。
本报记者注意到,这是兰州市相关领导第一次就此公开做出解释。【我来说两句】
“迄今为止,我国没有一部法律、法规对‘城市道路’的收费合法性做出明确的规定。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必须遵循法律保留原则。”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本地法学学者表示,“以不合法的政策作为收费依据,只能导致公民更加反感。”
而兰州市提供的合法性依据是,甘肃省法制办曾向国务院法制办提请对《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19条中“等”的内容做出解释。而来自国务院法制办的答复称:“《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19条仅是对收取通行费作出原则性的规定,至于收取通行费的具体范围和期限,应当由你省人民政府进一步作出规定。”
接受中国青年报记者采访时,一位本地行政法学者就此提出质疑,“国务院法制办的回函不属于官方的正式解释,仅是内部工作的一个文件。法无明文不可行。”
兰州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胡珀认为,城市内一般道路,建设资金应主要依靠地方财政,即使有贷款也不应很大。兰州市政府采用“把路桥收费权质押给银行,收费还贷”的方式,对于城市道路建设是不适用的。
另外,在此次兰州路桥费争议事件中,法学专家们也将质疑的矛头指向了“将路桥费的收费权向银行质押”的做法。
北京大学法学院王锡锌教授认为,用收路桥费的方式作为抵押去贷款,不论是从法理上,还是法律条文上,都缺乏清晰的依据,“政府的收费权,本质上是一种公权力,公权力如果可以去抵押,当作一种有价值的商品,或者一种财务去银行做抵押,可能就会直接导致一种公权的兑现。”
“良好的动机必须用合法的手段来实现”【我来说两句】
一项公共决策,何以激起民意的强劲反弹?推演这项公共决策的历程,或许能给出答案。
私家车主郭达说,要不是媒体报道,之前我们并不知道2007年11月1日起征收的路桥费是试收费,而且试收费期限只有两年。“政府决策的信息公开,不能像挤牙膏一样,公众和媒体压一下,政府就挤出一点。”
11月27日晚中央电视台播出的《新闻1+1》节目中披露,“记者采访时,在兰州收费站工作人员的手中,看到了一份以甘肃省人民政府为抬头的文件,内容是兰州市收取路桥通行费的批复,其中第一条明确写道,同意你收取车辆通行费,期限20年。”
这是这道政府明文批示的第一次“亮相”。此前,当地政府曾在兰州市属媒体登载了新闻通稿,但仅公布了收费的标准和范围。知情人士告诉记者,此前,有车主和律师曾试图努力调取这份文件,但都以失败而告终。
本报记者获悉,今年9月,兰州市法制办召开的一次内部论证会,就路桥费收费依据、收费方式的合法性与合理性进行论证。与会人士包括当地法学专家、企业代表、车主代表、兰州市发改委等部门。
“比较搞笑的是,两个车主代表口径一致地表示同意征收路桥费,但要求提高服务质量。”一位知情人士透露。
该知情人士还表示,会议并非此后兰州市所称的“与会各方代表普遍认为,兰州市继续征收路桥费,既符合国家和省的法规政策,也有利于兰州市城市化进程和基础设施建设。”
这次会议,当时并没有邀请媒体参加,也并未见诸报端。
接受中国青年报记者采访时,兰州大学管理学院副教授何文盛认为,兰州市征收路桥费争议事件,反映出地方政府“可持续的治理观”的问题,“从短期看,作为欠发达地区的兰州市筹集了一批改善交通的资金,但长远看,此种做法得不偿失,政府公信力的丧失,会对兰州市的投资软环境带来负面影响,外部投资商很可能因此踌躇不前,进而影响到地方经济的发展。”【我来说两句】
“妥协是一种美德。”何文盛说,“现代公共政策的基本特征就是不同类型的利益主体相互博弈和妥协的过程。政府作为公共利益的维护者,应该反思自己的职能,确保公共利益的增进。”
这位学者还认为,制定公共政策的动机和初衷应该和民众进行充分的沟通,“良好的动机必须用一个合法的手段来实现。”(文中郭达、王芳系化名)
[上一页] [1] [2] [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