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来,部分保险公司以摩托车交强险严重亏损为由,以各种理由拒绝、拖延承保或强制搭售商业保险合同,保监会近日发出通知要求,从2010年2月1日起,如再发现有保险公司以任何理由限制摩托车等各类车型的交强险承保业务的,将依法在全国范围内限制其交强险业务经营。
据悉,自2008年2月交强险费率调整以来,一辆摩托车一年的费用为120元,而最高赔付额从原来的6万元提高到了12.2万元,由于有的地区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摩托车有所增加,有的保险公司亏损严重,因此找出很多借口拒保或者拖延承保,摩托车车主年检受阻,引起不满。
保监会在通知中要求,各保险总公司不得在系统管控、核保政策、考核指标等方面,限制各分支机构承保交强险,否则保监会将依法追究总公司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通知同时要求,各地保险机构一旦发现有不符合GB7258-2004《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国家标准技术要求的摩托车,要及时向当地保险监管部门报告。各保监局可根据机动车的实际类型和使用性质,重新确定交强险费率适用档次。
此外,各保监局要加大对辖区内各保险机构的监管力度,有条件的地区,可要求保险机构对摩托车交强险业务也采取系统实时管理出单,取消手工出单。
保监会表示,有条件的保监局可根据辖区内摩托车交强险经营情况,按照总体上不盈利不亏损的原则,在广泛调研和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积极稳妥地探索制定适合当地情况的摩托车交强险地区费率因子。地区费率因子上下浮动标准暂不得高于摩托车交强险基础费率的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