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政协委员、“孙伟铭案”二审辩护律师施杰,为2010年全国“两会”带来了提案《关于增加危险驾驶罪的建议》,建议刑法增设“危险驾驶罪”。昨天,施杰对本报记者强调,让“危险驾驶”入“罪”,不在于更严厉地打击人,而在于警示和威慑,以保护行为人本身;根据现行立法,醉酒等危险驾车行为,“如果没有严重后果则不构成犯罪”,而“酒文化”底蕴深厚的中国,有必要为“汽车时代”的来临做好法律准备。
施杰表示,仅就酒后和醉酒驾车肇事而言,根据最高法统计,2009年1月至8月,共发生3206起,造成1302人死亡。在2009年,杭州的胡斌、成都的孙伟铭、南京的张明宝……不止一桩醉驾肇事,成为全国热议的焦点。在施杰看来,我国现有立法对“危险驾驶”处罚力度偏轻。这使一些“高度危险的驾车方式(如醉酒、吸毒后驾驶,超速驾驶等)造成严重后果”的事件,在量刑时面临尴尬,2009年备受争议的“孙伟铭案”就是其中之一。目前,有的地方法院对高速飙车、酒后驾车等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以“交通肇事罪”定罪量刑,处罚较轻;有的地方将类似行为定性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最高处以死刑。“不同城市,不同罪名,不同处罚,使公众困惑,也使司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受损。”
施杰建议:其一,在刑法中增加“危险驾驶罪”罪名,对严重的醉酒、超速、吸食兴奋剂驾车等行为以危险驾驶罪论处,并缩小“交通肇事罪”适用的范围;其二,对《道路交通安全法》进行相应调整,增大对危险驾驶行为的处罚力度,凡以危险驾驶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驾驶者,应受到一定期限甚至终身禁驾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