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10月1日出台的新《保险法》规定,购买保险时须按照车辆的实际价值进行投保,这一新政意味着车险行业中的高投低赔现象应就此终结。临近3·15,早报汽车维权热线85606166不断接到车主投诉,称购买保险时被要求按照新车购置价而不是折旧后的实际价值进行投保。
读者投诉
先后两起车险收费 高投低赔现象依旧
余杭的裴先生有一辆2003年购买的普桑,该车在二手车市场估价仅2.8万元。前几天裴先生要为车子续保,询问了多家保险公司,均被要求购买8万元的车损险。对此,裴先生颇为不解:“国家不是早就出台了新政策,应按照旧车实际价值投保吗?为什么还是要求保8万元?3万元不到的旧车,保额5万元还能接受,8万元实在太离谱。”
像裴先生这样的旧车,要是按8万元投保,最高又能赔到多少钱呢?是8万元吗?不是!杭州的郭先生是一名出租车主,他的出租车是一辆开了7年多的索纳塔,每年续保时都是根据保险公司的要求,按新车购置价购买的保险。半个月前,郭先生的车子发生了一起事故,保险公司称要是按报废处理,最高只能赔两万元,因为车子开了7年,折旧之后就值这个价。若不申请报废,按照正常理赔程序,最多只能赔偿7000多元。这辆车的实际维修费是1.3万元,郭先生明显感觉受了歧视。“投保时都是按照新车购置价买的车损险,为什么理赔时却打了这么大的折扣?如果只能赔这么一点,就不应该投保那么高的保额。”对此,郭先生大为不满。
记者暗访
咨询多家保险公司 都按惯例流程执行
当前的车险市场,是否如两位车主反映的那样,高赔低投现象是否依然横行呢?
3月8日,早报记者暗访了裴先生询问过的数家保险公司。人保财险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无论新车还是旧车,投保时都须先将车子的厂家、品牌、型号等信息输入系统,根据系统给出的评估价进行投保。”当记者询问是否可按折旧后的实际车价计算保额时,工作人员没有给予正确回答,称要是不按新车价投保,理赔时就不能更换全新的零配件。工作人员还称:“按照新车购置价收取保费,是对投保人利益的保护。”
记者随后又先后致电太平洋保险热线95500咨询旧车续保事宜。记者问,续保车辆是辆旧车,可否直接按折旧后的价值投保?工作人员仍坚持:要先报车型,按系统价进行定额投保。而其所称的“系统价”,其实就是保险公司内部设定的“新车购置价”,明显高于车辆折旧之后的实际价值的。
记者又接连询问了平安保险、安诚保险、太平保险等保险公司的车险销售部门,得到的回答几乎一致,都要求记者按照其系统估价投保。而对于记者提出的按照旧车实际市场价进行投保的要求,虽没有明确拒绝,却都以各种理由极力回避。
保险公司
理赔时按折旧计算 车主仍需多交保费
当车辆使用一定年限后,实际价值已经小于新车价值,这是显而易见的事实。但在为旧车续保时,保险公司仍以市场同类新车的价格来确定保额,导致保险金额高于车辆的实际价值。由于保费与保险金额挂钩,车主为此要多交不少保费。
根据郭先生反映的理赔不合理问题,记者采访了为郭先生办理车辆定损赔付的胡先生,作为太平保险委托的车险处理第三方——安信保险公估公司车险负责人胡先生的解释是:“出险金额是根据定损材料报价单以及工时费计算出来的,郭先生的车子如果按照报废处理,折旧价只有2万多元,最多只能赔到这个价格。”
关于车损定价,郭先生投保的太平保险工作人员告诉记者:“车损定价是根据车损险的构成而区别对待的。比如全损与部分损失的定价,就是分开计算保额的。赔偿也是按不同标准赔偿的。发生全损或推定全损,是按照实际价值、按照车辆发生损失前的同样车型价值赔付的。发生部分损失则是按照新的零配件、现有的人力和工时收费标准赔偿的。”关于这个车损后安装的新零件,工作人员重点强调说:“如果是按全车新零配件价格总和计算,价格相当于一辆新车价格的三到四倍呢!”
当我们质疑,为何购买车险按新车购置价,赔偿时却要折旧算,这是否属于“高投低赔”时,太平保险工作人员的解释却令人无法接受:“因为出险报废的情况只是少数,多数时候只是局部损伤,需要修复。修复时理赔是按照全新配件价格计算的,和新车无异。”但现实的情况是,如果一辆投保额为8万元的旧车,实际价值为2万元的话,只要维修费用超过2万元,保险公司就会要求按照报废处理,最高赔到2万元,根本不可能跟新车享受同等待遇。
保险公司未改章程 应与车主协商收费
去年10月1日出台的新《保险法》第55条规定:“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保险人应当退还相应的保险费。”这一条款明确规定,车辆投保时,不能再以新车购置价为标准计算保费,而须参照旧车折旧之后的价值。也就是说,使用多年的旧车投保时,如果保险公司还是要求新车购置价投保,投保人有权要求退回多收的保费。
暗访结果表明,虽然车险新政出台已近半年,但在保险业内却没有真正实施,广大车主在保险公司为旧车续保时都会遭遇如裴先生一样的问题。目前,所有保险公司仍保留了按新车购置价对旧车进行投保的处理方式。几乎每家保险公司在销售车险时,都只要求投保人报车型,让系统按当时市场价自动测算保额。若投保人坚持按折旧之后的车辆价值购买保险,保险公司就会找出种种理由拒绝这一要求。
针对这一行业普遍现象,记者采访了省保险行业协会产险部负责人朱潇磊。他告诉记者:“保险公司系统评估价是参照一辆车的现有市场价值,以及费率、风险评估等多项数据精算出来的结果。由于汽车出险修理所需配件都必须是全新配件,维修费用也是按当下的维修工时费标准计算的,与新车无异。因此,保险公司大多建议车主按照新车购置价投保。”
至于车主可否要求按折旧后的实际价值投保,朱潇磊表示:“如果按照车辆实际价值投保,需车主出示购车时的所有票据,并且计算购置税等费率,最终综合计算出保额。车主可要求保险公司以这种方式投保,但是目前很多保险公司的系统都还没更改,需要投保人与保险公司双方协商。”
不过朱潇磊的上述说法却与记者暗访的结果截然相反,很多保险公司连这种协商的机会都没给投保人。
行业协会
●编辑插嘴
谁在打如意算盘?
要求投保人“高投”,就能获得更多保费,这或许是保险公司的如意算盘。但是,这种损人利己的做法,确实该住手了。
相关“新政”已出台近半年,为何“高投低赔”现象依然横行?保险公司是盈利机构,为自己创造更多利润本无可厚非,但前提必须是合法的,否则就有杀鸡取卵的危险。以各种各样的理由阻止车主按照车辆实际价值投保,这种赤裸裸的手段怕是见不得光的。
保险公司相关人士的一些解释并非毫无道理,可问题的关键是,现在已经有法可依,为什么还不去执行?新政已经明文规定按照车辆的实际价值进行投保,究竟是谁如此胆大置法规于不顾呢?记得新政刚出台的时候,一些保险公司借口内部系统还来不及更新为由而没有执行新政,那么现在呢?
而所谓为了杜绝车主获得“不正当收入”的说法,也算是一个大大的笑话。关于折旧理赔问题,作为业内人士的朱潇磊认为:“车辆定损报废后,全损维修费会大于车辆的实际价值,如果按投保时的新车购置价予以赔偿,那么赔偿金额中高于报废时车辆实际价值的部分,就属于投保人的不正当收入。比如一辆旧车的实际价值是2万元,购买了8万元的保险,若车辆报废赔8万元的话,6万元就属于不正当收入了。因此,为了杜绝这样的现象,所以保险公司在理赔时会按实际价值折旧计算赔偿金。”可是他的这一说法显然有失偏颇,既然是为了防范投保人获取“不正当收入”,那么投保时就不应该要求旧车按新车价购买保险,而是应该严格按照车辆的实际价值投保。再者,倘若严格执行新政,车主又怎有机会获得“不正当收入”?唯一的解释就是,保险公司既想获得“不义之财”,又不愿承担风险。
而保险行业的主管部门呀,你们什么时候能该出手时就出手,真正根除这个由来已久的霸王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