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现在保险公司大都有这样的规定:车辆一年内多次出事故,理赔次数多了,保险公司在第二年可能拒赔或者是加费承保。但保险公司仅仅是按照车辆的出险理赔次数,而对于理赔金额的大小则没有相关的挂钩规定。如果A车主一年内发生5次事故,到保险公司理赔总计3000元,但B车主一年发生一次事故,到保险公司理赔也是3000元。
上海读者王先生
[调查]
王先生的疑惑在车主中非常普遍,很多车主表示,为什么车险费率浮动只与理赔次数挂钩,而无视理赔金额?通过采访,保险业内人士告诉记者,虽然A、B车主赔款金额一样,但性质不一样,原因有两个:
第一,一年内多次出险,至少说明驾驶员驾驶习惯不好,或是技术欠佳,这会导致他以后经常出险;
第二,出险一次和出险多次所占用的公司理赔资源不一样,即使再小的案件,也要经过报案、查勘、定损、理算、财务、赔款等,这会增加保险公司很多运营成本。
记者了解到,目前对于一次性事故,即使是数万元或者数十万元的大事故,保险公司大都没有管控。车险费率主要还是“挂钩”出险次数,即对出险次数有管控。虽说这种“挂钩”有失公平,但有保险业人士表示,一方面保险本质就是应对一些突发意外事件,另一方面还受限于当前数据和技术等条件。
不过记者注意到,有关部门也意识到了这一点,正在尝试改进。比如北京保险行业协会2009年12月22日公布《北京地区机动车商业保险费率浮动方案》,在全国率先提出实施理赔次数和理赔金额双挂钩。北京保险行业协会的29家会员公司将全部执行该方案,2010年1月1日正式实施,理赔记录向上追溯一年。
该方案将赔款金额作为浮动因素,适当调整了上年赔款次数的浮动系数和档次。将“上年发生1次赔款”和“上年发生2次赔款”两档合并为“上年发生1至2次赔款”,系数值确定为1。将“上年发生6至7次赔款”档次拆分为“上年发生6次赔款”和“上年发生7次赔款”两档,系数值分别确定为2.0和2.5。这意味着,发生1至2次理赔,车主能享受一定优惠;而发生6次赔付以上的车主将多交保费。
方案对“无赔款优待及上年赔款记录”系数进行了调整:对于上年发生商业车险赔款的车辆,如已决赔款总金额低于或等于上年商业车险签单保费,将对应赔款次数档次的系数值再优惠10%;如已决赔款总金额高于上年签单保费,“无赔款优待及上年赔款记录”系数维持不变。换言之,如果一辆机动车一年发生的赔付额比保费低,那么,下一年度就可以享受一成的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