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重要事项
7.1 收购资产
□适用 √不适用
7.2 出售资产
√适用 □不适用
单位:人民币万元
■
7.3 重大担保
□适用 √不适用
7.4 重大关联交易
7.4.1 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
√适用 □不适用
单位:人民币元
销售商品、材料及提供劳务
■
购买商品或接受劳务
■
关联交易的必要性、持续性、选择与关联方(而非市场其他交易方)进行交易的原因
为使公司现有品牌在巩固普档客车市场、部分区域市场的基础上,更加专注于中高档客车市场、拓展公交旅游车市场及战略市场,公司需要继续充分利用宇通集团及其关联方拥有的资源和优势,开展专业化协作,实现优势互补和资源合理配置,在生产经营中发挥协同效应、降低公司经营成本,增强公司综合竞争力,达到企业利润最大化的目的。
关联交易对上市公司的独立性无重大影响。
其中:报告期内公司向控股股东及其子公司销售产品或提供劳务的关联交易金额520,863,596.19元。
7.4.2 关联债权债务往来
√适用 □不适用
单位:人民币万元
■
上述代垫款由于人事变动等原因造成,且当月发生,当月结清。公司已经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防止类似情况的发生。公司向集团借入的3亿元借款已于2009年底前全部归还。
截止报告期末,上市公司未完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清欠工作的,董事会提出的责任追究方案
□适用 √不适用
7.5 委托理财
√适用 □不适用
单位:人民币万元
■
注:上述委托理财项目期末未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7.6 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7.6.1 公司或持股5%以上股东在报告期内或持续到报告期内的承诺事项
√适用 □不适用
公司或持股5%以上股东在报告期内或持续到报告期内的承诺事项
控股股东宇通集团股改承诺:
股份上市承诺:若因“公司2006年度净利润较上年度增长率低于15%”触发了追送现金条款,则所持有的非流通股股份自现金追送实施完毕后二十四个月内不上市交易或者转让,在前项承诺期期满后,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原非流通股股份,出售数量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在十二个月内不超过百分之五,在二十四个月内不超过百分之十;若未触发追送现金条款,则所持有的非流通股股份自获得流通权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上市交易或者转让,在前项承诺期期满后,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原非流通股股份,出售数量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在十二个月内不超过百分之五,在二十四个月内不超过百分之十。
2010年3月,本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份25,994,586股已可上市流通。详见公司2010年3月9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刊登的公司2010-008号临时公告。
其他承诺:
宇通集团承诺在增持计划实施的时间期限内(2008年10月30日至2009年10月29日)不减持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票。
截至本报告期末,未发现控股股东宇通集团违反其承诺的情况。
7.6.2 公司资产或项目存在盈利预测,且报告期仍处在盈利预测期间,公司就资产或项目达到原盈利预测及其原因作出说明
□适用 √不适用
7.7 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适用 □不适用
单位:人民币 万元
■
兰州宇通受运输成本和厂区空间限制,无法继续大规模投入资金进行技术改造,导致不能满足产品质量进一步提高的要求。因此,兰州宇通生产基地于2009年10月底停止生产,目前正在按法津程序进行清算。
2009年12月4日,公司收到兰州市城关区法院的应诉通知书和起诉书等材料。甘肃驼铃工贸发展有限公司和甘肃省公路运输服务中心起诉公司和兰州宇通,以兰州宇通200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会议召集程序违法为由,要求法院判决撤销该次股东会决议。2009年12月28日,公司和兰州宇通已向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提交《要求股东提供财产担保申请书》,要求法院责令原告就其诉请提交3600万的财产担保;目前兰州城关区法院尚未作出回应。
2009年12月11日,公司收到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应诉通知书和起诉书等材料。甘肃驼铃工贸发展有限公司和甘肃省公路运输服务中心起诉公司,起诉书称兰州宇通解散公司的行为违反《合资合同书》的约定,要求赔偿共计1980万元。2009年12月28日,公司向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反诉,以甘肃驼铃工贸发展有限公司违反《合资合同书》约定的义务为由,要求法院判决终止履行《合资合同书》。2010年3月16日,兰州中院应甘肃驼铃工贸发展有限公司和甘肃省公路运输服务中心申请,裁定中止审理,待城关区法院案件判决后恢复审理。
目前,上述案件均未开庭,股东之间正在就兰州宇通解散相关事宜进行积极协商。
7.8 其他重大事项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7.8.1 证券投资情况
√适用 □不适用
■
注:报告期内,公司通过参与信托计划的方式申购了部分新股,上表中1-4项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和数量是公司应享有的份额。
7.8.2 持有其他上市公司股权情况
√适用 □不适用
单位:人民币万元
■
7.8.3 持有非上市金融企业股权情况
□适用 √不适用
7.8.4 买卖其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适用 □不适用
■
报告期内卖出申购取得的新股产生的投资收益总额589.64万元。
7.9 公司披露了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或履行社会责任报告,详见年报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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