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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谢侃车:汽车召回规定遭遇误解亟待法制化

[我来说两句] [字号:  ]
2010年04月16日17:51
来源:搜狐汽车 作者:综合报道

  主持人:车谭趣事、轻松演绎,业内名嘴、辛辣点评,下面进入今天的《老谢侃车》,有请特约评论员谢卫列。老谢、你好!

  老谢:主持人好!各地的听友们,今天我要侃的话题是——汽车召回规定遭遇误解亟待法制化!我想开门见山地指出:召回不等于赔偿——这才是真正的国际惯例!

  主持人:你说的是前一阵子沸沸扬扬的召回,本来应当由质监部门进行的正常汽车召回变成了工商部门一场“赔偿”秀,这是一种典型的因职能分工不明的越位执法.,这一观点你同意吗?

  老谢:完全同意,这话就好像是我的心里话一样!错位理解、越位执法是我对这一苗头的判断!自2004年《缺陷产品召回管理规定》颁布以来,每年都有一些企业自愿或不自愿的对其生产的汽车进行了“召回”,同时,一些讲城信的为消费者负责任的企业通过召回,为消费者消除了汽车产品可能存在的质量瑕疵隐患,避免了事故的发生,使广大消费者的生命和财产以及公共安全得到了预防性的保护,这个“缺陷产品管理规定(以下简称召回规定)”的出台是划时代的;同时,在我国有了“召回”规定后,国外的一些企业因产品出现质量或制造缺陷而在国外实行“召回”时,也必须对出口中国的汽车实施召回,从而使中国消费者与国外消费者享受了同等待遇。

那么,为什么说“召回”问题不少呢,主要有两大方面:

  首先,政府主管部门监管不力、法规不健全、违法成本过低,汽车厂家不诚信,导致“召回”监管困难。

  美国去年销售汽车1300万辆左右,“召回”问题汽车2000万辆,而中国去年销售汽车也接近1350万辆,而“召回”问题汽车仅135万辆,中国比美国少“召回”了1800多万辆,这并不能说明中国生产的汽车比美国的质量好,而是政府主管部门缺少监管能力,让1800多万辆可能存在缺陷的汽车在大街上行驶,造成了交通事故远高于欧美发达国家的结果。

  其次“召回”主管部门监管能力差的另一原因是经费严重不足,缺少调查、跟踪、检验缺陷的能力,美国用于“召回”监管的经费每年在1600万至1800万美元,而我国仅600万人民币。

  第三是汽车企业缺少诚信,不愿意承担“召回”带来的损失。“召回”规定第三章第16条第3款明确规定,汽车企业进行的“市场措施”必须向质检总局的召回中心备案,可多数汽车企业隐瞒不报,主要是违法成本过低,行政处罚最高不过3万人民币。

  还有就是新闻从业人员对召回缺乏正确认识,将负责任的召回行为简单等同于质量差、不诚信。社会舆论视召回猛于虎。大量媒体以维护消费者权益为旗帜,要求企业在召回规定之外对消费者进行额外的经济补偿,潜在提高了召回门槛。更多企业因惧怕承担品牌形象的损失和道德谴责的压力而想方设法逃避召回

  主持人:有观点指出——执法部门之间职能分工不明确,越权执法情况严重,企业召回的附带“成本”过高,阻碍了中国汽车工业的健康发展?

  老谢:召回规定是由4部委联合发文的规章制度,由国家质检总局下属的缺陷产品管理中心负责执行,并没有通过“人大”立法,在中国一跃成为世界汽车销售第一的今天,这一规定的力度和高度明显缺乏。在同一问题上,经常出现多个政府部门交叉执法,“召回”是为可能有问题的汽车消除隐患,是企业诚信的表现;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称“消法”)是为已经侵犯了消费者权益的行为进行维权,二者有着本质的区别。一些地方工商局借手中的“消法”去管理插手“召回”,去宣传本省的“业绩”、“政绩”,加大了“召回”在我国实施的难度。这些地方工商部门往往对事实缺乏全面的调查研究,对召回法规缺乏深入的理解,更不与召回的直属管理部门—国家质检总局进行沟通配合,将在质检总局监督下正常进行的召回演绎成了地方职能部门为了个人政绩而推出的“维权”的媒体秀,让很多企业想“召回”而不敢为之。例如浙江省工商局,在今年的丰田召回风波中,利用浙江省内制定的浙江省工商部门的“消法”去解释国家质检总局等司四部委的“召回”管理规定,通过“法规套法规”的行政手段,实现浙江省的消费者待遇必须高于全国各省的消费者待遇,这种“过度”维权的行为,虽然提升了浙江省工商局的“业绩”、“政绩”,但却造成了对其他省份消费者的歧视和不平等待遇。这样越位执法,错位解读“召回”规定,让讲诚信,实施主动“召回”的企业望而却步,严重的干扰了“召回”规定的正常普及实施,将使中国的汽车工业难负其重。长此以往,更为加入WTO之后的民族汽车工业的发展设置了较大障碍,严重影响自主品牌的快速发展和竞争力的提高。

  2、适用“召回”规定和适用“消法”的情况是完全不同的。中国消费者协会副秘书长武高汉明确指出:召回制度有一个重要前提是“无过错”原则,就是说:经营者在生产、销售产品时,无法判断产品是否会出现危害消费者人身安全的问题,即经营者时在完全无过错的前提下犯的错误,这种情况才适用于召回。相反,如果经营者事先已经知道此行为将会损害消费者的利益,或者应当知道的前提下却不知道生产车辆出现了批量的安全问题,这种情况是“过失过错”,是不适用于“召回”规定的,应当按照《质量法》的有关规定履行质量责任,为消费者修理或退换,并赔偿相应损失。

  主持人:是不是可以建议:

  一、根据中国现在的汽车保有量,“召回”需要立法并明确管理职能。杜绝“缺位”执法的同时,更要防范“越位”执法。

  二、目前我国已经成为世界第一的汽车消费大国,亟待将汽车从生产资料转换为生活资料,并将其相关管理列入《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三、加大企业违反“召回”法规处罚力度。加大对质检局、工商局以及消费者协会等汽车主管部门领导对“召回”法规的基本知识培训,杜绝法盲执法。

  今天的《老谢侃车》就到这里,咱们下周五再见!

(责任编辑:田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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