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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险新规 赔款将实名制 几家欢喜几家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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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0月29日07:52
来源:四川在线-华西都市报 作者:文雅

  新规一旦实施,将终止车行“一条龙”服务

  在三大保险公司联手推出的保险新规引起的波澜还未平息,车险“赔款实名制”又浮出水面。有消息称,车险“赔款实名制”即将推行,一旦此规定开始实施,则意味着4S店、维修厂及保险中介今后将不能代车主索赔,车主本人必须亲自进行索赔,还须垫付维修款项,赔款也不能打入保险中介的账户,所有车险理赔款须全部转至被保险人的同名账户。

  骗保事件频发

  车行代索赔将划上句号

  通知一出,可谓有人欢喜有人愁。显然,车险“赔款实名制”能杜绝各种骗保现象,保护保险公司的利益;但另一方面,经销店少了代索赔权之后,售后维修生意可能会受影响;部分车主也认为,要亲自索赔并先垫付修车款很麻烦。

  目前,车险业务仍然是各大保险公司的支柱业务。为了节约成本,多年来保险公司一直将索赔权下放到车行,但却一直很难杜绝车行扩大损伤、小事故大修;或者制造二次事故,制造假赔案等骗保事件的发生。

  目前,车险业务已占据了保险行业72%的份额,能够痛下决心从车险业务上进行整顿,从另一侧面也反映出车险业务已到了“不得不治”的状态。加上《新保险法》中对理赔期限、可保利益等细节进行了更明确的规定,对保险公司在内控上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增强了保险公司进行“整风运动”的决心。

  记者了解到,这些年来,保险行业协会以及保险公司经常接到一些投诉,车主称其车辆登记出险次数明显高于实际出险次数。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主要是车主为了省事把车辆交给经销店或维修厂,在车主不知情的情况下,车辆被人利用反复骗保。据了解,因为修理小刮擦赚不了多少钱,一些车辆维修厂便会人为制造一次较大事故现场,然后再向保险公司理赔。这除了会导致爱车损失加重,投保车主在下一个年度续保时,还得为此多买保费。

  成都市维修行业协会负责人表示,车主将索赔权下放给经销店或者修理厂,很难杜绝他们扩大报损金额,向保险公司骗赔,因为帮车主代索赔是他们赚取“灰色”收入的最主要手法,扩大损伤,或者制造假赔案,将事故金额扩大是他们常用的伎俩。“如果推行实名制,确实可以很好地打击这种现象,从而保障投保人的合法权益。”

  经销商:没有代理赔售后损失大

  “如果保险公司直接和车主对接,我们不再有代理保险索赔的服务优势,很多车主就不会再回来维修了,对我们影响很大。”经销商在听到这个新规时告诉记者,4S店代理保险业务是汽车后市场发展成熟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代理赔的操作也越来越透明和规范,不可因噎废食。

  采访中,诸多经销商表达了对该政策的不满。一汽丰田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保险主管告诉记者,出台这样的政策,车行是一百个不愿意,从上个月车主出险3次就必须亲自报案获赔开始,车行的售后业务就开始受到很大影响,而现在彻底没了代索赔权,车行售后的损失可想而知。“其实车主也知道,如果是我们代为赔付的话,很多时候是站在他们的角度去考虑,往往能让他们的车得到很好的维修和赔付,现在不能这样了,其实他们也不愿意。”

  广汽本田某经销店的售后负责人表示,眼下要提高售后业绩,唯有提升自己的服务水平,吸引客户回店进行维修和保养,毕竟现在经销店的生存,很大程度上是依赖售后这一块的利润。

  车主:希望保险公司给予更多便利

  经销店一条龙服务最大的优势是不用垫付任何维修费用,由车行向保险公司索赔;而赔款实名制实施后,理赔期限将成为车主最担心的问题。由于之前各家保险公司理赔方面的规定比较模糊,没有具体的时间限制,一些自行向保险公司索赔的车主就曾遭遇过三个月赔付款才到账的际遇。不过,新保险法在这方面有明确规范,一定程度上保护了投保人的权益。

  “赔款实名制”原意在于保护车主权益,但从受访车主反应来看,大多数并不领情。“像我们工薪阶层,一个月收入也没多少,车还是贷款买的,还没还完,如果出了什么大的事故,一下子需要拿上万元甚至更多的维修费的话,那还得到处借钱垫付,这多麻烦啊”,雅阁车主董先生说。他表示,就算取消了经销店的代索赔权,但新规应该更多考虑一下车主的利益。“如果我一个人开车,在偏僻的地方出了事故,必须要自己亲自处理索赔,像我一个女孩,在原地等着交警和保险公司过来,这个过程想想都觉得不安全啊,以后我哪敢一个人开车。”QQ车主王小姐也表达了对新规的不理解。

  据悉,车主在先垫付车险理赔款后,然后再根据汽车维修票据到保险公司进行理赔,赔款将直接打入被保险人账户。业内人士称,尽管车主在新规实施后不能再享受到以往的便利服务,但却可以清楚知道保险维修的具体维修项目,避免出现车辆被重复碰撞的情况。 记者文雅

  《新保险法》对车险的影响

  解读一:明确赔付期限

  “投保容易理赔难”是目前客户集中反映的问题。新保险法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提出索赔时,保险公司如果认为需补交有关证明和资料,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对方;材料齐全后,保险公司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30天内作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书面通知对方;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公司在赔付协议达成后10天内支付赔款;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天内发出拒赔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解读二:车辆转让也照赔

  在二手车交易中,由于车主缺乏经验,常常在完成过户手续后没有向保险公司进行报备,导致车辆发生理赔时,保险公司以此拒绝理赔的案例不在少数。而新保险法对这方面进行了规定,规避了操作中可能存在争议的问题,对保险公司和投保人都进行了相应的保护。新保险法规定,“保险标的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公司自接到通知后30天内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同时还规定,“保险标的转让的情况下,保险标的的受让人承继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

  解读三:强调保险免除责任

  造成“理赔难”的原因有很多,过去许多投保人在向保险公司进行理赔时才发现保险单上相应的免责条款。在投保时,许多客户并没有仔细看合同,只是业务员的介绍,甚至一些业务员对保险业务并不专业,盲目夸大保障的范围,导致客户对保险条款产生不同程度的误解,为理赔带来许多难题。对此,新保险法规定,对于免除保险公司责任的“免责条款”,强调保险公司应当在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向投保人作书面或口头说明,这些均体现出新《保险法》更加人性化。

  

(责任编辑:张蕾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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