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郑州7月7日电(记者 李丽静)醉酒驾车致6死7伤的河南三门峡“1·21”交通肇事案一审宣判。司机王卫斌3日被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零6个月。
今年1月21日22时10分许,在310国道上,张彦青驾驶的两轮摩托车与王丰勤驾驶的轿车发生轻微事故,双方分别叫来朋友共十余人在事故现场协商处理。
事故发生后,王卫斌弃车离开现场。22日凌晨2时,王卫斌到三门峡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大队投案。后经公安交通警察支队认定,王卫斌醉酒超速驾驶机动车辆,承担此次事故主要责任;王丰勤、张彦青共同承担此次事故次要责任。后王卫斌的亲属交纳赔偿款60万元。
今年3月18日,公诉机关以王卫斌犯交通肇事罪向湖滨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认为,被告人王卫斌醉酒超速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且造成6死7伤的特大交通事故,后果极为严重,依法应从严惩处。同时,王卫斌有自首情节,并积极缴纳60万元赔偿款,可酌情减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此案宣判至今,被告人王卫斌没有提起上诉。此案的民事赔偿部分将择日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