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汽车品牌经销商授权合同的签署,涉及到厂家、经销商和消费者三方利益,其中一些以厂家为主的强势条款,由于违背了经销商的合法权益,一直以来保受诟病。由国家工商总局、商务部和中国汽车流通协会三方拟定的《品牌经销商授权合同》草案也在今年7月遭到汽车厂家的强烈抵制而中断。
2010的授权合同签署在即,厂家对经销商的授权合同是否有所改善,厂商矛盾又该如何协调,搜狐汽车就此问题专访了丰田汽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雷克萨斯中国业务负责人曾林堂先生,了解进口车企代表对此问题的意见。
搜狐汽车:您是否认为目前的中国汽车生产企业与经销商之间的关系失衡?
曾林堂:行业整体状况我很难评价,因为不是很了解其他品牌的情况。就雷克萨斯品牌而言,和经销商的关系是融洽的。雷克萨斯的经营原则是,实现消费者、汽车生产企业、总经销商和授权经销商的“四赢”。这是厂商关系及相关各方关系的理想模式,雷克萨斯也是一直这么做的。
搜狐汽车:您怎么看待《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以及对它的修订工作?
曾林堂:《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是必要的,它保护了消费者权益,对于经销商来说,要获得厂家的认可和审批,相应的,汽车生产企业也就有义务对经销商进行必要的培训,为经销商的销售提供支持。总体而言,《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的修订要保护各方的利益。
搜狐汽车:您觉得有必要推广授权经营合同范本吗?
曾林堂:我的观点是,无论签署什么形式的合同,只有厂家和经销商都坚持互惠互利的原则,并着眼长期的发展,才能维持彼此关系的融洽和可持续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