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一级责任”的提法是目前有些地方制定责任认定规则中的一项特别规定,即对特定的情况和特定的违法行为,在依照法律法规认定责任的基础上再加一级责任。归纳起来,需要“加一级责任”的情况有两种:一是一方当事人的过错行为多,另一方当事人的过错行为少,过错行为多的一方当事人加一级责任;二是当事人具有酒后驾驶、无证驾驶行为的加一级责任。
一、关于过错行为多的一方是否需要加一级责任的探讨
在交通事故处理实践中,一方当事人同时具有两种以上过错行为的情况并不少见。在有的人看来,当事人的过错行为越多,其造成交通事故的作用就越大。尤其是当出现一方当事人具有两种以上过错行为,而另一方当事人只有一种过错行为时,评判的天平往往就产生倾斜。对过错行为多的一方能不能加一级责任,实质上反映的是过错行为造成交通事故的作用能否相加的问题。因为责任大小取决于过错行为的作用大小,作用能够相加,加一级责任也就顺理成章;作用不能相加,加一级责任也就失去了依据。因此充分论证作用能否相加是决定过错行为多的一方能否加一级责任的关键。
所谓作用是指过错行为施加于交通事故中的影响力,它反映了过错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联系的紧密程度。联系紧密证明影响力大,其作用亦大;联系松散证明影响力小,其作用亦小。作用可以由一个过错行为形成,也可以由两个以上过错行为共同形成。但两个以上过错行为形成的作用是不能相加的。这是因为两个以上过错行为相互之间存在着作用吸收或者作用重合的关系。所谓作用吸收,是指当事人具有一个作用大、同时具有一个或数个作用小的行为,“作用大”涵盖吸收了“作用小”;所谓作用重合,是指当事人同时具有两个以上作用大的行为,其行为的作用力趋于重合。举例讲,当事人无证、酒后驾驶车辆撞倒正常行走的行人,无证驾驶和酒后驾驶两种行为在本起事故中的作用都很大。但两种行为起着同一个作用—缺乏安全驾驶能力,也就是说两种行为所起的作用趋于重合。因此对该两种行为造成该事故的作用显然是不能相加的。
其实,责任认定是对双方当事人过错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所作的比较。当出现一方当事人具有两种以上过错行为,另一方当事人只有一种过错行为情况时,是否需要相加升级时,必须同时要考虑到双方当事人过错行为所起的作用。也就是说,作用的评判必须兼顾双方,不能顾此失彼。当一方当事人具有两个以上作用大的过错行为时,只要对方不是无过错,其造成交通事故作用的上限就是主要作用,不存在作用相加升级的问题。同样,当一方当事人具有两个以上作用小的过错行为时,因为对方至少有一个作用大的行为(否则交通事故就不可能发生),而只有在双方都有作用大的行为,形成作用相当时才产生同等作用,因此,两个以上作用小的行为造成交通事故作用的上限只能是次要作用,也不存在作用相加升级的问题。由此可以得出结论,作用不能相加决定了过错行为多的一方当事人加一级责任的提法不能成立。
二、关于酒后、无证驾驶能否加一级责任的探讨
在所有规定酒后、无证驾驶加一级责任的地方,都没有给出加一级责任的理由,似乎对酒后、无证驾驶加一级责任是天经地义,无需作任何说明的。但业内同行都知道,尽管没有说明理由,但大家都有一个共同的潜意识,即酒后、无证驾驶是最严重的交通违法行为,对这两种违法行为如果不加一级责任,一是难以应对社会舆论的压力;二是难以遏制这两种行为的继续发生。这大概就是不便明说的“理由”。有理由而又不便明说,本身就说明了这样的“理由”很难站住脚。
首先,法律法规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有明确规定,即根据当事人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作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责任。也就是说,法律法规并没有规定以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严重性作为认定责任的依据。作为执法机关应该排除一切干扰,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认定责任。对于社会舆论要正确对待。如果社会舆论确有道理,说明法律法规尚有不尽如人意之处,应该积极建议立法机关对现行法规作必要修改。如果社会舆论是对法律法规缺乏正确理解,这需要我们做好宣传、教育、引导工作,使法律法规的立法本意逐步被广大群众所接受和理解。为了应对社会舆论的压力,而放弃对严格执法的坚守,在无任何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决定加一级责任,这种做法实质上反映了执法的随意性。
其次,酒后、无证驾驶确实是两种严重的交通违法行为,对此执法机关和社会舆论看法完全一致。对这两种行为要坚决加以遏制,也是全社会的共同呼声。但遏制酒后、无证驾驶不能通过加一级责任来实现,这正如遏制扒窃行为不能通过一律判处重刑来实现是一样的道理。遏制酒后、无证驾驶的最有效办法是加大查纠和惩处力度。国外对酒后驾驶、无证驾驶按刑法定罪就很值得借鉴。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并不以违法行为的严重性作为依据,而是以违法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和作用大小作为依据。因此,酒后、无证驾驶在具体的交通事故中被确认为责任大、或者责任小均属正常现象,并非一定要确认责任大才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相反,在已经确认责任的基础上再加一级责任,使法律的天平顿时产生倾斜,其后果极为严重。例如,在一起造成人员伤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中,依照法律法规进行认定,双方各负同等责任。由于一方当事人是酒后、无证驾驶,需要加一级责任,结果是酒后、无证驾驶的一方当事人负主要责任,另一方当事人负次要责任,使酒后、无证驾驶的一方当事人不应被追究刑事责任而遭到追究。对于这样一种结果,也许有人还不以为然,认为是“罪”有应得。但是换一种情况,则不能不令人感到震惊。如果依照法律法规进行认定,本起事故应该是酒后、无证驾驶的一方当事人负次要责任,另一方当事人负主要责任。但酒后、无证驾驶的一方当事人加一级责任后,变成双方当事人各负同等责任,使另一方当事人本应被追究刑事责任而得以脱罪。该追究刑事责任的而被放纵,不该追究刑事责任的而被追究,这就是“加一级责任”带来的严重后果。
特别需要指出的是,从逻辑上讲,“加一级责任”的提法本身就是自相矛盾、自我否定的。如果“加一级责任”是正确的,那么“加一级责任”之前的认定就是错误的;如果“加一级责任”之前的认定是正确的,那么“加一级责任”就是错误的,两者之间如同鱼和熊掌不可兼得一样互相排斥,这也许是“加一级责任”提法的致命逻辑错误。由此可以得出结论,“加一级责任”的提法既无法律依据,又不符合基本逻辑常理,应该坚决予以摈弃。
载货又装人 车翻人亡
2009年10月2日18时30分,江西省抚州市宜黄县神岗乡党口村廖某驾驶某低速载货汽车(驾驶室核载3人,核定载质量1490kg)装载竹笋并乘载13人(驾驶室6人,车厢7人),由宜黄县中港乡上坪村驶往宜黄县城,行驶至中港乡中堡村前坑组乡村林区公路时,车辆向右翻于路外,造成3人当场死亡、2人经抢救无效死亡、1人重伤的特大交通事故。
案例分析:
一到节日,搭车到城里探亲访友和游玩人就多起来,此时千万不能忘记安全第一,超员超载更是害人害己。按照我国交通管理办法规定:载人不符合规定的处五十元罚款,可以并处吊扣六个月驾驶证。其实,罚款是小,要是因此而丢掉性命那才得不偿失。车辆超载或超员后,其制动性能和车辆行驶稳定性大大降低,在颠簸不平或山区复杂路况下,容易出现撞车和翻车事故,如果遇到紧急状况就更危险了。因此,提醒大家搭顺风车时,要考虑是否超载了,以免造成人员伤亡。
代驾司机竟酒后无证驾驶
一些饭店为了方便客户纷纷推出代驾业务,这本是好事,可是北白象一家店主房某帮客户代驾后,反把自己送进了拘留所,因为他不但无证,还醉酒驾驶。
10月8日晚上9时40分许,房某驾驶客户的赣XXXXXX小轿车经过福银高速临川收费站时,被江西省直属三支队三大队值勤民警拦截。进行酒精测试的结果是159mg/100ml,属醉酒驾驶。之后,民警让房某出示驾驶证和行驶证,房某无法出示,称自己是无证驾驶,而这车是客户的。经民警调查,房某所开的是套牌车,而且是辆赃车。
据了解,房某在北白象三房村开旅馆。当天晚上7时许,有个客人和朋友在他店里喝酒,当时,房某自己也在店里跟同学喝酒。“客人喝得差不多了,知道自己不能开车,于是就让我把他的车开回去。”房某说。房某问清地址之后,心想自己开到罗针应该没关系,只要自己服务好了,以后他有可能是回头客。于是,房某就答应了客人,随后就被民警拦截了。
案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暂扣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一年内有前两款规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被处罚两次以上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另外,第九十九条规定: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此案的代驾者为无证、醉酒驾驶,可能会遭到两项并罚。
大货车前强行猛拐玩杂耍 终酿惨祸
10月1日上午,北京市石景山京原路水屯公交车站附近,一辆满载沙石的大货车行驶中失控侧翻,停在路边的捷达轿车被压扁,车内4人被埋,3人死亡,一名男子受伤获救,另一人下车问路逃过一劫。据目击者介绍,一辆夏利车突然掉头,使同向行驶的满载20吨沙石的斯泰尔大货车紧急制动,并且车体失去平衡,朝路北急速侧翻,压到了停在路边的捷达轿车上,酿成惨祸。
案例分析:
开车强行猛拐是很危险的。根据道路安全交通法,在一条车道正常行驶的车辆有该道的路权,其它车辆所做的操作不应妨碍正常行驶车辆。我们在平时开车时经常看到强行并线、强行超车的现象,这种情况下,正常行驶的车辆因为事先不知道这些车辆的用意,往往造成措手不及,极易发生交通事故。如果后面的车是大货车就更危险,因为大货车的制动性能和车辆稳定性远不如小轿车,遇到前面车辆强行猛拐,容易发生碰撞或侧翻。所以说,在大货车前杂耍,更危险的是自己,希望驾车者要谨记。希望广大的驾车者以此车祸为戒,培养自己安全意识,做个遵纪守法和注重礼仪的文明人。
长途驾驶很瞌睡 竟在应急道上睡
10月1日16时,江西直属五支队二大队民警巡逻到樟吉高速东线62km处时,发现一辆牌号为粤XXXXXX的别克小车停在应急车道内,车后面未设置任何警示标志。民警连忙停车向前查看情况,发现车内三人竟然全部睡着了,全然不顾旁边一辆辆呼啸而过的车辆。民警立即叫醒驾驶员,了解到车上三人都是在广东工作,国庆长假准备回老家度假的,由于长途驾车实在太困了,就停在高速公路应急车道内休息。民警对驾驶员进行了批评教育后,带他们到峡江服务区让他们继续休息。车上人员对江西高速交警这种人性化执法表示感谢,并表示以后一定遵守交通法规,不再开疲劳车和在高速公路上随意停车了。
案例分析:
大家利用长假返乡或尽兴游玩无可厚非,但是人们身体极度疲劳,此时开车容易精神不集中,甚至会打瞌睡,存在着极大的安全隐患。而应急道是遇到紧急情况下使用的车道,平时车辆不得占用,车辆停放后,应在车后面设置任何警示标志,并打开双闪,告知后面来车,以免发生追尾,有可能的话应该轮流开车,否则每隔2小时就到高速服务区休息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