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和现状
从2005年4月1日起,商务部、发改委、工商总局联合制定的《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下文简称“办法”)正式实施到现今已4年多,该《办法》的施行,对汽车经销商的设立、分布、销售、售后服务等行为进行全面、彻底地整合,任何企业,凡得不到汽车供应商的授权均不得销售相应品牌的汽车,经销商只能根据供应商的授权从事相应的营销活动,从这4年来《办法》的出台到施行的情况看,《办法》在施行初期确实有利于规范汽车销售市场,改变汽车销售商散乱游离的状态,让消费者在购车时获得更多的权益保障,也增强了汽车销售主体的服务意识,确保了售后服务的能力。
二、实施效果
《办法》颁布实施初期,确实对汽车市场的规范管理起到一定的促进作用,但各政府部门对汽车市场的管理方式依然采用了原先的方式,也没有实现《办法》的初衷,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办法》的实施,加剧了汽车厂家和经销商的矛盾
授权销售是汽车品牌销售的核心内容,原则为谁生产、谁授权。《办法》规定,经营者要经营该品牌汽车,必须得到汽车供应商的品牌销售授权,并符合《办法》规定,取得工商部门的营业执照后才能经营;同时,汽车厂家推行的4S店销售模式,大幅度增加了汽车经销商的投资成本和经营成本,使经销商重复建设现象严重,浪费大量的土地资源,加深了社会矛盾,但由于《办法》确立了汽车厂家的强势地位,汽车厂家和经销商关系极不和谐。
(二)《办法》的实施,设置企业经营门槛,增加了企业经营成本
合法经营的企业在《办法》实施后成为“黑户”,《办法》中规定工商部门对汽车经销商的品牌授权的审查,使许多多年合法经营的企业由于没有得到汽车厂家的授权,一夜之间变为非法;而对于许多申请经营汽车的单位,工商管理部门要求得到汽车厂家的授权后才能批准申请,而汽车厂家又只能对法人单位授权,因此使申请者在先有蛋还是先有鸡的怪圈中奔波。
(三)《办法》的实施,间接加重了消费者的负担和用车成本
《办法》的实施,势必形成以汽车厂家为主导,经销商处于更弱势的地位的局面,品牌销售势必会有激烈的竞争,可能出现的不良竞争也是可以预见的,而汽车厂家推行的4S店销售模式和“捆绑”售后服务会使消费者面对不断提高的用车负担和成本。
(四)《办法》的实施,使跨国公司抢占我国进口汽车经销商市场
一方面,对于进口汽车,由于《办法》把设立营销网络的大权拱手送给了国外汽车品牌跨国公司,各跨国公司纷纷在中国设立独资总经销,统管全国品牌营销网络,轻而易举地就得到了需要花费巨资建立的营销网络,也使我国进口汽车经销商失去了话语权;另一方面,国内的经销商必须花费巨大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为外国品牌做宣传和服务,难免“为人作嫁”。
三、建议
《办法》的实施显然与党中央国务院的扩大内需政策相悖,为使我国汽车产业延续09年井喷式的增长势头,应该暂停实施限制汽车服务销售企业发展的《办法》,打破汽车品牌授权销售模式,实行多元化经营销售模式,不仅有利于于更大范围内实现内部资源的整合,降低经营成本,也有利于多个品牌比较选择化解经销商的经营风险。另外,也给面临严峻经济形势下的汽车经销商 “松绑”,予以良好的发展空间,进一步拉动中国汽车的消费市场,降低汽车消费者的用车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