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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庆洪:暂停实施《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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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03月05日17:03
来源:搜狐汽车 作者:综合报道

  一、背景和现状

  从2005年4月1日起,商务部、发改委、工商总局联合制定的《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下文简称“办法”)正式实施到现今已4年多,该《办法》的施行,对汽车经销商的设立、分布、销售、售后服务等行为进行全面、彻底地整合,任何企业,凡得不到汽车供应商的授权均不得销售相应品牌的汽车,经销商只能根据供应商的授权从事相应的营销活动,从这4年来《办法》的出台到施行的情况看,《办法》在施行初期确实有利于规范汽车销售市场,改变汽车销售商散乱游离的状态,让消费者在购车时获得更多的权益保障,也增强了汽车销售主体的服务意识,确保了售后服务的能力。

但是,随着中国汽车在市场广度、地域深度、市场容量、车型多样化等因素的变化发展,《办法》已经逐步偏离其初衷,从开始实施对汽车销售市场的促进和规范作用转变成阻碍和遏制作用,因此有必要考虑暂停实施《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采取多元化的营销服务模式,才能真正促进中国汽车市场的健康和繁荣发展;同时,在当前全球经济还不乐观的情形下,汽车销售产业的振兴也有利于拉动内需促进发展。

  二、实施效果

  《办法》颁布实施初期,确实对汽车市场的规范管理起到一定的促进作用,但各政府部门对汽车市场的管理方式依然采用了原先的方式,也没有实现《办法》的初衷,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办法》的实施,加剧了汽车厂家和经销商的矛盾

  授权销售是汽车品牌销售的核心内容,原则为谁生产、谁授权。《办法》规定,经营者要经营该品牌汽车,必须得到汽车供应商的品牌销售授权,并符合《办法》规定,取得工商部门的营业执照后才能经营;同时,汽车厂家推行的4S店销售模式,大幅度增加了汽车经销商的投资成本和经营成本,使经销商重复建设现象严重,浪费大量的土地资源,加深了社会矛盾,但由于《办法》确立了汽车厂家的强势地位,汽车厂家和经销商关系极不和谐。

  (二)《办法》的实施,设置企业经营门槛,增加了企业经营成本

  合法经营的企业在《办法》实施后成为“黑户”,《办法》中规定工商部门对汽车经销商的品牌授权的审查,使许多多年合法经营的企业由于没有得到汽车厂家的授权,一夜之间变为非法;而对于许多申请经营汽车的单位,工商管理部门要求得到汽车厂家的授权后才能批准申请,而汽车厂家又只能对法人单位授权,因此使申请者在先有蛋还是先有鸡的怪圈中奔波。

  (三)《办法》的实施,间接加重了消费者的负担和用车成本

  《办法》的实施,势必形成以汽车厂家为主导,经销商处于更弱势的地位的局面,品牌销售势必会有激烈的竞争,可能出现的不良竞争也是可以预见的,而汽车厂家推行的4S店销售模式和“捆绑”售后服务会使消费者面对不断提高的用车负担和成本。

  (四)《办法》的实施,使跨国公司抢占我国进口汽车经销商市场

  一方面,对于进口汽车,由于《办法》把设立营销网络的大权拱手送给了国外汽车品牌跨国公司,各跨国公司纷纷在中国设立独资总经销,统管全国品牌营销网络,轻而易举地就得到了需要花费巨资建立的营销网络,也使我国进口汽车经销商失去了话语权;另一方面,国内的经销商必须花费巨大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为外国品牌做宣传和服务,难免“为人作嫁”。

  三、建议

  《办法》的实施显然与党中央国务院的扩大内需政策相悖,为使我国汽车产业延续09年井喷式的增长势头,应该暂停实施限制汽车服务销售企业发展的《办法》,打破汽车品牌授权销售模式,实行多元化经营销售模式,不仅有利于于更大范围内实现内部资源的整合,降低经营成本,也有利于多个品牌比较选择化解经销商的经营风险。另外,也给面临严峻经济形势下的汽车经销商 “松绑”,予以良好的发展空间,进一步拉动中国汽车的消费市场,降低汽车消费者的用车成本。

  

(责任编辑:王慧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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