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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秉金访谈:如何保护好中国汽车的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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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09月26日09:16
来源:《时代汽车》杂志 作者:笑语

  徐秉金同志长期从事汽车产业宏观管理工作,在国家计委、国务院机电办、商务部担任部门领导,并参与复关和参加WTO的谈判,对中国汽车工业的发展与汽车市场的培育有重要贡献,日前在接受本刊专访时,徐秉金就《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对中国汽车工业和汽车市场的影响进行了分析。

  本刊记者:徐会长,《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颁布实施以来毁誉参半,就其初衷而言,是为了保护消费者权益,规范市场,但是有许多汽车经销商抱怨利益受损,不得已把损失转嫁给消费者,还有人说是“奉旨剥削”,怎么会出现这种状况?

  徐秉金:汽车品牌销售的核心是授权,品牌销售需经授权。在《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中规定:“境外汽车生产企业在境内销售汽车,须授权境内企业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境内设立企业作为其汽车总经销商,制定和实施网络规划。”也就是说中国和国外的汽车生产企业都可以逼过授权寻求自己的总经销商。按国际惯例,为防止垄断,一般是不允许汽车生产企业授权给自己的企业作为总经销商的,而现行的办法把境内和境外的汽车生产企业划上了等号,从此境外的汽车生产企业也可以在中国设立独立的汽车销售公司,并授权他自己的销售公司做他的总经销商。

  这样的外国总经销商可以正大光明的控制汽车销售的各个环节,从而掌握中国的汽车市场。这样一来,势必导致中国汽车尚未成熟的营销体系以及还很脆弱的中国汽车工业受到来自外国大汽车生产厂商强大资本的直接冲击。

  本刊记者:《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的实施对中国汽车工业的发展及汽车市场存在着不利影响,主要表现在哪些方面?

  徐秉金:《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出台的目的之一是规范中国的汽车市场,但市场的主动权却被国外企业掌握,允许外国大品牌汽车厂商在中国自行设立销售公司,将大大加快国外生产的整车直接进入中国的步伐。

  就国产汽车而言,现在我们合资企业是50:50的股比,看起来合资企业取得的利润中方能分到50%,实际上总体算起来我们真正获得的权益却远远达不到50%,因为零部件、装备采购,技术转让费,还有售后服务,再加上一些软科学质量认证,都必须购买他们的,没有核心技术就没有话语权,现在把销售市场的权力交给企业,由于外方在企业里的优势地位,就给了外商一个绝好快速进入中国汽车流通市场的机会。

  从进口汽车角度说,《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规定 “境外汽车生产企业在境内销售汽车,须授权境内企业或按国家有关规定在境内设立企业作为其汽车总经销商,制定和实施网络计划”。《办法》实施以后,很多跨国公司纷纷成立独资或绝对控股的销售公司,并且开始抛开原来的中方合作伙伴,自己控制进口车网络。

  本刊记者:《办法》出台以前主要是外国汽车公司在中国寻找授权代理商,而现在外国汽车企业遵照这个办法可以自行解决总代理商问题,从程序上看可以简化一些环节,结果会很严重吗?

  徐秉金:可能引起外国公司对我国汽车销售垄断的严重后果。我认为这样外国公司将全面控制进口车市场。原先国外制造商不能直接调控中国市场,一切由市场说了算,现在跨国公司在成立独资或绝对控股的销售公司后,开始重新认定各地进口汽车经销商,在控制网络的基础上,进一步控制货源、价格、售后服务。

  例如办法出台后,日本丰田公司首先在中国设立了总代理(丰田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并取得了营业执照和汽车销售权,这就意味着今后在中国,丰田汽车的"许可证领取——开信用证——通关——商检——报关——配送》等一系列环节全由日本人控制。

  这样表面上简化了程序,实际上把中国人应得的经销权和中国汽车市场拱手送给了外国人,从汽车的研制开发、生产制造、设立营销网络,到售后服务整个体系将控制在外国人手中。

  本刊记者:这仅仅对进口车市场造成影响,目前进口车只占中国全部汽车产量的一小部分,几只泥鳅能翻起多大浪?

  徐秉金:不要小看跨国汽车大鳄,他们将渗透国产车网络,从而可能进一步控制生产环节。这么多年来我们在国内设立了自已一套完整的销售体系,4S店建设很多,其实这个钱都是我们中国人自己出的,外国企业来做总经销商,为其实现对现有网络的渗透,进而达到两网并一创造了绝好的机会。但是由于国产汽车还要受制于50:50的股比,中方还有一些话语权,而进口车则完全是他自己说了算,因此就必然导致向进口车倾斜。

  例如他就可以把东南亚生产廉价的产品放在这个渠道销售,不用在你这儿生产了。这不仅极大损害了中国自己的销售市场利益,而且外方对现有的合资企业在技术和新产品方面的投入都不会太积极,他们可以通过高额技术转让费等手段,蚕食企业里中方的股权,最后达到全面控制合资企业的目的。

  举一个其他行业的例子,诺基亚原来在中国有四个合资厂,中外双方都是50:50的股比,后来外方对四个合资厂进行了整合,并成了一个公司,结果中方的股份变成了12.5%,后来诺基亚又成立了独资销售公司,现在自己说了算,中方的利益大幅降低。因此跨国公司一旦控制零售端以后,很快就会通过销售去整合生产,最终导致国内生产企业沦落为只能收取加工费的状况。

  本刊记者:这样看来,进口车与合资企业的产品都会因此发生变化,但对中国自主品牌汽车产业的发展会有什么影响?

  徐秉金:影响是显而易见的,由于对经销商的绝对控制,4S店的所有维修配件都由厂家指定,外方可以通过低价卖车,高价维修的策略打击中国的自主品牌。举例来说,外方以低于成本价30%的价格抢得市场份额,再通过售后服务获得利润,例如国内一个零件出厂价是300元,出口后到国外转一圈回来就变成了3800元。同时,外方还可以通过对维修技术的保密垄断控制整个产业链。

  本刊记者:中国与外国的合资企业拥有50%的股权,这是国家规定的股比,如果跨国汽车企业染指中国整车企业,将怎样操作?

  徐秉金:目前外国公司尚不能独资在中国成立整车生产企业,合资企业必须遵守50:50的股比政策。现在跨国公司成立独资或绝对控股的销售公司后,可以对合资公司中方的股份进行收购,因为他已经是中国国内的企业了,没有规定国内企业不可以收购国内企业。

  本刊记者:那么经销商渠道问题怎么解决?

  徐秉金:可能会出现产能过剩,销售网络也过剩的局面。将来经销商的数量到底怎么控制?很多厂家批代理商特别多。有一个品牌在北京销售量不是很大,可是批了三十多个代理店。实际建店的前期手续特别复杂,这些钱经销商全花了,几百万、几千万投资进去,结果经营不下去,此时外商就可以通过其销售公司低价收购这些4S店,这就会造成大量国内资源在不平等的情况下流入外商手中。

  现在北京的4S店可以说是举步维艰,品牌好的日子还好过一些,但是品牌较差的车销售非常困难。

  本刊记者:外商大量控制总代理商的危害是什么?

  徐秉金:外国公司在我国境内成立独资进口车总经销商批发自已的产品可能会导致大量关税流失。原来由各经销商直接向国外订货,如果要低报关税的话,操作隐蔽性差,也容易核查;按照《品牌管理办法》则可能会出现国外的生产厂家卖给中国国内自已的销售公司,造成关联交易,这就给海关工作增加很大的难度。

  比如一家美国汽车企业,进口的时候以很低的价格卖给国内的美国独资销售公司,跟海关报关时说,这个车在美国生产就是这个成本,中国海关你能说什么呢?低报关税1万美元就流失了5万元人民币关税。然后这家公司与国内经销商以人民币结算的时候再把利润加上去,留下的利润是他的,剩下的关税也是他的。海关尚没有足够的手段和办法来防止这种现象的出现。

  不仅如此,独资总进口商的办法也切断了我们了解世界先进汽车技术的通道,原来由各经销商直接向国外订货,国外汽车厂家所有的技术和新产品都让我们看,而且介绍非常详细,因为经销商是给他销售的。现在《办法》却把国际国内两个市场的信息隔开了,现在经销商只需要用人民币买他的车,跟国际汽车企业不能沟通。

  本刊记者:《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也是为了进一步与国际接轨,履行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承诺而出台的,修改或者废除会不会影响政府形象,或者政策失衡?

  徐秉金:正确理解加入WTO后的权利和义务,利用WTO规则制定出符合本国利益的政策办法。加入WTO之后,它的规则我们要遵守,但是不能盲从。WTO的所有规则,最终要转化成各个国家自己的政策,任何一个成员国考虑的都是如何利用这个组织及其规则而最大限度地为自己谋利益。因此国家有关部门在制定相关政策时,首先应该考虑的是如何保护本国利益,绝不能仅仅为了遵守WT0规则而制定出可能对本国利益造成损害的政策办法。

  本刊记者:具体来说应该怎样用国际通行的准则来规范和保护中国汽车市场?

  徐秉金:国际通行的准则是采用大法管小法,并通过制定实施细则等措施来完善办法。《办法》已经出台,如果完全推翻会伤害政府的信用,可以采取变通的办法。《汽车贸易政策》中第七条规定:《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和完善汽车品牌销售、二手车流通、汽车配件流通、报废汽车回收等管理办法、规范及标准,依法管理、规范汽车贸易的经营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建议根据这一条,在更为广泛地征求意见以后,在《办法》基础上制定一个实施细则。实施细则的核心应该是平衡各方的权益,这种平衡实际上是打破国外生产企业对中国汽车销售市场的垄断。

  应该对境内外的汽车生产企业加以区分,授权要优先考虑有实力的中方企业做总经销,对外国公司授权的外方总经销要提高门槛,限制境外企业打着“享受国民待遇”的幌子毫无限制进入中国市场。

  政府“重生产轻流通”的思想观点要转变,可以尝试产销分开并要求平等待遇。美国有规定生产厂不能从事销售,由经销商来做,中国也可以采取这种办法制约厂家权利。韩国和日本也是如此,就连中东沙特和阿联酋等国也不允许外商直接销售,而规定必须本地人做总经销商。

  新的实施细则首先要有厂商合同备案,政府或协会站在公正角度上平衡他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其次举行经销商听证,厂家在发展新经销商时公布上年的销量、经销商的数量及发展计划。第三,规定生产厂家不能无过错地取消经销商的经销权。

  最后强调的是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应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做出好的管理方案提交给政府,给政府提供有益的资讯与意见,协助政府管理好整个汽车行业,保障其良性发展。建议主管部门召开讨论会,听取多方的反映和意见,多做一些科学论证。

  

(责任编辑:刘林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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