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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大修 买车也能后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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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06月26日07:37
来源:深圳新闻网-深圳晚报 作者:佳颖

  实施15年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即将迎来首次大修,而“后悔权”概念是这次《消法》的一个修改意向。中国消费者协会副会长刘俊海公开表示,购买汽车、房屋应该也享有“后悔权”。消息一出,即引起各界哗然,对“后悔权”的利弊争论不绝于耳。

  汽车经销商认为,“后悔权”不能在汽车商品中通用。因为买了车,就要上牌、交税;汽车用了再退回只能算作二手车;签了合同又反悔,这对于商家来说并不公平。此外,有律师认为“后悔权”是对合同法的最大讽刺。“如果无条件退车成为可能,那为什么汽车三包迟迟出不了台?”有经销商这样表示。

  与之形成对比的是,在“后悔权”观点出现后的一天时间内,网络搜索引擎中关于后悔权的词条达到950万条,大部分消费者和普通百姓都对“后悔权”持欢迎态度。汽车消费中很多霸王条款让消费者深受其害:比如消费者往往在购车时需签订购车合同,而合同中的预付款概念则制约着消费者在出现“意外”时无法取消合同,这也是消费者投诉的焦点。

  从目前情况看,“后悔权”的出现肯定是一个消费者欢迎、商家犹疑甚或反感的规定。因为一旦其付诸实施,则意味“无理由退货”成为商家的一种义务,消费者得到了更多权利。表面看的确有点违反公平原则。

  但如果我们换个角度,不把消费者和商家摆放在一个对立面,而把买卖双方看作互惠互利的关系,就会发现“后悔权”其实并没那么“刻薄”:毕竟消费越旺盛,商家越赚钱。一个放心的消费环境,以及一个诚信的体系,是促使消费繁荣的重要基础。

  

(责任编辑:贺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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