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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车谨防有暗桩 一定小心避过要害部位

[我来说两句] [字号:  ]
2010年01月06日08:38
来源:汽车007周报 作者:综合报道

    对于普通消费者来说,买车是件大事,也是件让人兴奋的事情,但从2009年相关投诉情况来看,消费者在买车期间遇到的问题还真是不少。若说买了车后消费者投诉最多是车辆质量与商家维修售后相关,那么在购车阶段,经销商服务则是投诉的重点。而很多情况下,消费者只要注意“暗桩”,避开要害,很多纠纷都可以避免。


  关键词1:

  承诺不兑现

   浦先生在4S店购买了一款家用小车。当时,销售人员表示可以赠送浦先生车辆贴膜、封釉,以及脚垫、挡泥板和一张价值800元的油卡。在签订合同时,销售人员却并未将所有承诺给予浦先生的赠品都写在合同里。“仅仅写了贴膜、封釉、送脚垫,挡泥板和油卡并没有写入合同,而是写在了一张装潢确认单上。”浦先生称,出于对销售人员的信任,并未提出异议。之后,“装潢单”变成了“废纸”,经销商以销售人员已离职商家不知情为由拒绝兑现承诺。

后经过消保委汽车专业办公室调解,经销商兑现了销售人员最初的承诺。

  007评析>>>

   相信不少买过车的消费者都有过这样的经历:在去4S店看车买车的过程中,销售人员会非常热情地将车子推荐给你,而当你出现买车意向后,他们更是会给出“可申请更低价格”、“多送些装潢、小配件”等诱人促销,让消费者认为占到大“便宜”而确定买车。但之后,有些销售员的承诺就开始打起了折扣,更由于口头承诺没有证据,而使得消费者在一定程度上蒙受损失。有句俗话说:口说无凭,显然是非常适用在消费者购车过程中的。也可见,书面协议有多重要了。

   当销售人员主动提出一些承诺时,作为消费者需要提高警惕。不能因为他是某个信誉较好商家的员工,或是某个朋友介绍的熟人,就认为他不可能“忽悠”。想要保护好自己的权益,就需要在购车过程中处处留个心眼。当销售员给出承诺后,消费者应要求销售人员将承诺写入合同,或者写在装潢确认单上并盖上公章,又或者找当班销售经理确认并签字。不仅在购车时需要这样,其实当消费者在进行车辆的维修、保养时,也要时时提高警惕,对一些口头承诺之类的说词,要做到白纸黑字,笔笔记录在案,切莫轻信花言巧语。

   在将承诺写入合同时,消费者也不能大意。由于每家汽车经销商的购车合同都各不相同,相关条款也各有说法。因此,应该更多的把注意力放在一些细节上:如,“定金”与“订金”的区别相信消费者已了解甚深了,简单说来,即定金是不可退的,而订金是可以退还的。现在有些经销商想出了“预付款”等新的词汇,不用怕,在条款中写清所付的预付款是否可以退还就可以了。另如,在购车时,如果消费者除了购车外,还委托店家代办保险、上牌等服务,那么在合同中,则应该明确写明各项服务的名目和金额。此时,消费者应该要求经销商将车辆投保的各个项目都明确写入合同,并写明一些投保项目的保额,并且做到多退少补。

   在签定合同时,凡是对合同上所标明的费用出处不明确的,一定要在第一时间询问商家,千万不能不了了之,一旦签了字,即表示消费者对于合同条款无异议,事后再与商家评理,很难维权成功。

   此外,赠品也需详细写入合同,要写清具体内容、品牌、商家所说的承诺,以及保证产品的质量。类似贴膜这类赠品,经销商往往只写“贴膜”二字,但是,到底是只贴前挡,还是全车,这也必须明确写入合同,以免在实际操作过程出现纠纷。 

  关键词2:

  搭售保险

   陈女士订购了一款新车,却被告知要买车须在店内买车,否则不能提车。陈女士认为自己买车并非一定要在该4S店买保险或上牌,而4S店对指定保险的理由是,保险理赔比较方便。当陈女士提出自己上保险后,销售人员又以在别处上保险,将来维修不及时等“劝导”陈女士。最终陈女士在该店内花了4768元买了车险。但她越想越觉得不对,这不是强制消费吗?

  007评析>>>

   陈女士遇到的问题并不少见,本报接到的各类相关投诉中,保险捆绑销售时有发生。记者调查发现,虽然不是所有经销商都要求消费者一定要由其代办保险业务,但大部分汽车经销商会要求消费者在买车的同时购买至少第一年的车险

   对此,北京凯亚律师事务所的蒋苏华律师认为,经销商要求消费者在其处购买保险主要是有利可赚,而消费者也可从中得到便利,因此,只要消费者愿意,并没有不合理之处。当然,前提是经销商操作要正规,消费者在图方便的同时也要注意经销商是否在代办车险时有不规范行为。消保委专家认为,消费者买车是自由的,买车搭买保险属强迫消费,违反消费自愿原则,是一种典型的霸王条款,消费者如遇到此现象可拒绝。同时,提醒广大消费者,在4S店购买汽车,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在任何保险公司购买保险。贷款买车的消费者,也不是必须在4S店购买保险,但必须在按揭银行指定保险公司购买。

  关键词3:

  合同陷阱

  去年年底购置税5%优惠政策从今年开始调高为7.5%,消费者如果没有及时提到车将平白损失2000元,而由于双方合同约定不明确造成的投诉案件成为了年底投诉的热门。本报在短短的一周时间内就接到了6起相关的投诉。消费者张先生今年11月在经销商处购买了一辆1.6L排量的车,本想12月提车可以获得购置税5%的优惠,可到12月中旬时却被告知要到2010年1月中旬才能提车,当张先生想找经销商理论时却发现合同中不仅没有约定具体的交车时间,还写着:如果交不了车经销商不承担责任。

  007评析>>>

  买车时消费者都会和经销商签订一份合同,对于消费者来说大部分合同都是由经销商所提供,可是消费者您是否清楚,经销商提供的合同中也很有可能存在陷阱,如果不仔细阅读合同很容易在后续维权方面遭遇困境。

  从上述案件看,消费者在签订购车合同时容易忽视细节,特别是违约责任方面,而在经销商提供的格式条款中记者发现,大部分容易造成纠纷的条款都被经销商用各种理由设立了免责条款,为了防止类似投诉事件的再次发生,更好保护消费者权益,本报记者特别联系北京金栋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洪章,告诉消费者在签订购车合同时一定要约定明确,不仅仅要约定购买产品的各种细节,还需要约定合同违约时的各种责任:

   1、车辆信息务必写详细。明确约定汽车的品牌、汽车标识号码、发动机号码、汽车代码(车架号)等汽车本身应有的要素,尤其是汽车代码与汽车标识号码同时写明,防止汽车经销商掉包;车辆主要配置、颜色(具体到座椅颜色)、手动挡还是自动挡以及随车交付的文件等;价款应列明车辆交易的总价款(裸车价或是包牌价),付款方式和期限。

     2、重视被经销商“忽略”的细节。消费者签约时要特别注意体现经销商合同责任的细节,如交车方式、地点、时间;保养、维修等售后服务(经销商应承担何种义务);免费保养以时间计,还是以里程计;交车时间违约后,双方责任是否对等。

   3、违约责任要明确。购车合同中要特别注意明确违约责任、要约定解决的方式、合同的管辖地。如明确经销商延期交付车辆,应该赔付多少违约金还是退车等。

   4、名称必须保持一致。确认销售方的盖章名称与购车合同、发票上的名称三者保持一致。如果出现不一致,即使诉讼,也会由于诉讼主体不明,对消费者不利。如买进口车,由于存在多级代理的形式,在没有弄清合同主体的情况下,购车人的权益很难保护。

   5、明确约定退车条款与“三包”条款衔接。许多汽车经销商在汽车出现质量问题时,即使在不能维修好的情况下,也拒绝退车。在签订购车合同时,可以写明如果该车是缺陷汽车产品,汽车制造商(包括进口商)有修理、更换、收回等义务。

   6、如果经销商提供的合同不太规范,消费者也可以就未尽事宜与经销商签订补充协议。

  关键词4:

  收费不明

   姚先生在4S店以裸车价7.58万元、全部费用8.48万元购买了一款经济型车。随后姚先生支付了2000元的定金,合同上注有“除2000元定金外,剩余车款中包括:车价、检测费、外地上牌费和车内装潢费”字样。姚先生对检测费表示异议,但销售人员称是总公司的规定,姚先生也就没有多问。此后,姚先生到该品牌其他4S店了解行情,发现其他的4S店均不收取检测费,且总价也比定车的4S店便宜。姚先生认为销售员在签订合同前,告知消费者收取检测费是因为“总公司的规定”,但事实并非如此,因此要求取消已签订的销售合同,并退还2000元定金。但经销商则以“合同都已经签了,车也给你运来了”为由,拒绝了姚先生的要求。

  007评析>>>

  汽车经销商处所谓的检测费,其实是购车手续费的一种,经销商之所以在售车时收取这一费用,往往是因为其希望将裸车价报低,以此来吸引消费者前来购车,而在签订合同后,又以各种手续费来弥补销售利润。这些附加费用多是以出库费、检测费、上牌服务费等形式变相收取。汽车流通协会副秘书长罗磊表示,为配合购置税政策实施,工信部联合商务部曾经下发通知明确要求汽车生产企业、经销商不得以配置调整、收取“提车费”等名目进行变相加价。而目前市场上出现的所谓服务费、出库费、检测费等名义的费用都应属通知内关于变相加价的范畴。

   由于在销售合同中,明确规定了“如有违约,2000元定金不予退还”的约定,因此从法律上来讲,姚先生要求退还定金的要求很难得到支持。但由于经销商在销售时并未对收取“检测费”做出合理解释,因此同样存在过失。因此,双方可以对“定金”退还额度,协商处理。最终,由经销商退还定金1000元,双方取消销售合同解决了纠纷。

   目前,国内汽车销售已进入微利时代,不少经销商在车价上几乎无利可图,因此一些额外服务费用就成为获利之道,消费者在购车之前一定要货比三家才不吃亏。

  关键词5:

  虚构配置

  买了一辆价值70多万元进口豪华轿车的易女士近来有一种被欺骗的感觉——厂家的官网上宣称这款车具有盲点监测、GPS导航仪、警示三角牌、灭火器等配置,但车主在提车后无一例外地会发现,该车型根本没有这些配置。同样遭遇的还有黄先生,厂家网站以及经销商都表示所购车设有6碟12喇叭的配置,但当黄先生将车提回家后,却发现根本没有,而且连内饰也存在差别,这让黄先生误以为车商给错了车型。事后才知是厂家推出了新款,并进行了减配,老款已经停产了。合同签了,车也提了,黄先生无奈吃了哑巴亏。

  007评析>>>

  据记者了解,易女士和黄先生的遭遇并不是个别现象,虚构配置、宣传册信息与实际车型不符等信息不对称的情况越来越频繁。《合同法》及《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都有明确规定,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质量应与产品说明中的许诺相一致。

  目前,由于厂家对车型进行增配减配频率增加,基本上一年一改款,同时,特别款、纪念版等名称的车型也频频上市,而这些车型最大的变化多是在配置上。而由于汽车产品具有复杂性、专业性的特点,使得普通消费者很难对购车等相关事宜有比较全面的了解。因此,消费信息的不对称时有发生。

  所以,消费者在签订合同之前一定要对合同中有关车型信息部分进行确认,如果消费者订车时恰逢厂家新老车型更迭交替,此时经销商有义务告知消费者车型配置上发生的变化,消费者也应该特别与经销商核对所购车。此外,提车环节是非常重要的,很多消费者都因为疏忽,或者没有仔细看,导致后面的纠纷。所以,消费者在对车型进行最后确认时,务必要仔细核对,不要光顾着签字拿车。

  即便是消费者在事后才发现问题,在技术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以要求经销商或厂家加装宣传中所称的部分配置。同时,消费者也可要求经销商提供相应的经济补偿,而如果双方不能够协调一致时,消费者可以到消保委投诉或向法院起诉。

  关键词6:

  证件惹祸

  郑先生在4S店花费9.3万元买了一辆轿车。购车时经销商以合格证暂时未到为由,只向他提供了合格证复印件,并口头承诺15天内合格证原件到了之后,会免费帮助郑先生办理车辆上牌手续。谁知郑先生这一等就是9个多月,因为不能提供汽车合格证原件,新车既不能上牌照也不能上保险,行驶在路上多次被交警处罚。在与该经销商多次协商无效之后,郑先生只好向消保委汽车专业办公室投诉。要求帮助其拿到本该9个月前就应到手的车辆合格证原件,并由商家赔偿经济损失2000元。

  007评析>>>

  车辆合格证是商品的准生证,没有合格证的商品不能进入销售环节。在消费者车款交付完毕的情况下,合格证必须和商品一起交付给消费者。有些汽车经销商由于资金压力,会以新车合格证向银行质押贷款,在车辆卖出后不能及时提供相关证件,导致消费者在购买新车后不能上牌。消费者如不能在规定时间内拿到汽车合格证原件、发票等证件,就无法获得车辆管理所核发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会造成无法上牌等麻烦。同时,新车不能及时上牌的这段时间内面临着极大的风险:按照保险公司的盗抢险免责条款,车辆无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或车牌号,不在理赔范围。同时,交警也将对未按规定时间上牌的车辆进行处罚。

  在消费者郑先生的案例中,首先经销商不能将没有合格证原件的车辆进行销售;其次,消费者付款,经销商交车之后,双方已经形成事实买卖关系,经销商只交车不交车辆合格证导致消费者无法给车辆上牌照,是一种没完全履行合同的行为,违反了《合同法》相关规定。因此由于合格证未及时交付而造成的各项损失,均应该由经销商赔偿。

  接到郑先生投诉之后,消保委汽车专业办公室与经销商进行联系。据了解,未向消费者提供合格证之事是工作人员工作拖拉造成。经协调后,经销商在5个工作日内向车主郑先生提供车辆合格证原件,并赔偿郑先生1000元的经济损失。

  关键词7:

  隐瞒真相

  消费者马女士在上海某自主品牌4S店看中一款车型,当天签订销售合同后就缴纳了5000元预付款,双方约定一周后可提现车。但在马女士提车时发现车内座椅很脏、轮胎有磨损且车辆牌照框上还留有大片的双面胶痕迹。马女士要求换辆新车,却被告知该车就是新车,只是在店内展示过几天,但肯定没有质量问题,而且保险装潢已经做好,不可能换车。最终通过消保委协调,4S店同意了马女士的退车要求,并退还其5000元的购车预付款。

  007评析>>>

  消费者在购车时有权利选择完好无损的商品。而车辆座椅的污渍、轮胎磨损以及双面胶的痕迹,这些细节虽然不能说明车辆存在质量问题,但至少从外观上来看是存在瑕疵的。由于展示车经常会被进展厅看车的消费者来回调试,因此汽车质量有可能会受到影响。经销商在销售存在瑕疵的商品时,必须向消费者如实告知,否则就是违约行为。今年由于汽车销售火爆,提车难是整个行业性难题,因此很多经销商在遇到同样问题时,通常会采用提前告知或加赠一些装潢的方式,销售展示车。

  随着媒体对“定金”与“订金”的分析解释,目前4S店在卖车时多是以预付款的形式在回避“定金”与“订金”的概念。从马女士的汽车销售合同上来看,这5000元应该属于购车预付款。但由于4S店给马女士提供的是一辆存在瑕疵的展示车,而非全新车辆,并且在购车前未向消费者告知,4S店明显存在合同违约行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的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因此马女士完全有权利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还5000元预付款。

  马女士购车出现的烦恼,其实在购车之初完全可以避免。当初在汽车销售合同上只要明确填写车辆型号、车架号、交车日期等非常重要又可能忽略的信息,这样对验车和维权都有好处。

(责任编辑:王慧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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