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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三包的出台必定会造成“保护过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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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07月06日07:25
来源:北京商报 作者:贾新光

  有关部门《2010年质量管理工作要点》最后一章:八、加强质量管理制度建设:“按照依法行政的要求,积极协调配合有关部门,推进质量管理法制建设。积极推动《缺陷产品召回管理条例》……《汽车三包规定》等立法工作;调研起草《产品质量担保责任条例》……”在这些工作里面,我们又看到了久违的《汽车三包》,我们也据此知道《汽车三包》还要搞。

  2004年12月起《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草案)》向社会公示并征求意见。2007年9月,有关部门突然宣布:由于汽车“三包”规定草案在出台实施后可能遭遇许多“技术性难题”,可能出台一部《产品质量担保责任条例》,以替代汽车“三包”规定。有人表示,“以后可能不会有汽车‘三包’的说法了,取而代之的将是由国务院颁发的《产品质量担保责任条例》”。据该人士透露,《条例》出台前的各项“课题研究”已经展开。

  但是,在有关部门《2010年质量管理工作要点》中,我们看到的仍然是“调研起草《产品质量担保责任条例》”。3年多来立法工作并未有任何进展,还是停留在调研阶段,不知道何时调研工作完成!这个条例不完成,汽车三包也就无法出台,当然有关部门的官员并不着急,也不在乎消费者着急不着急。

  其实汽车三包办法推出的阻碍主要是汽车厂和经销商。汽车厂明确表示,对于出现问题的车辆一般都会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召回,如果个别的车辆出现质量问题,按照先维修的原则进行处理。经销商表示,不管退车还是换车,厂家一般都要求经销商来执行,这样经销商会非常被动。说来说去,就是不愿意承担退、换的责任。甚至有人说汽车三包负面影响会很大,现在最大的问题是“恶性”的包退包换是主流,三包的出台必定会造成“保护过度”。

  从7月1日开始实施的《侵权责任法》,规定“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侵权责任法》就是汽车三包的法律依据,或者叫“上位法”,应该为三包的出台奠定了法律基础。

  中国汽车工业号称世界第一大规模,但是中国汽车消费者的权益却难以保护,厂家天天口口声声“企业社会责任”,但是该承担的责任却刻意回避,实在说不过去。现在私人汽车保有量已经超过4000万辆,这样大的一个群体利益应该得到重视,关于汽车质量和服务的纠纷经常演化为激烈的矛盾冲突,已经演化成一个严峻的社会问题,有关部门应该有些紧迫感。

  

(责任编辑:黄远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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