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规条款呈现五大亮点
主持人:如果上升到法律法规或者管理条例,它的管理范围就会扩大,直接受益者就是我们这些消费者。
史宝华:总体来说我想说一下我对法规升级成条例以后的看法,我总体来说还是比较失望的。我先说一下亮点。邱律师刚才说了,部门规章上升为条例以后,它的范围更广了一些,工商、环保部门都加入了监管,以前规定里面叫指令召回,责令召回里面有一些对违规企业的处罚还是加大了力度。这是相关部门要求你召回,不是你主动召回的,在这种情况下,被召回的车型是要公安部门停止上牌的,交通运输部门停止运营的。这个还是有杀伤力的。所以总体来说,我觉得亮点是有的。但是也有一些不足。
主持人:这个不足我们稍候也会继续和大家探讨,即使它是一个征求意见稿,恰恰说明了它需要听取更多方面的声音,使它完善。我们总结一下召回条例的几大亮点。首先,它的管理范围扩大了。按照国家标准指出,用于载运人员、载货、由动力驱动或者是被牵引的道路车辆。征求意见稿第三条指出这个包括的汽车产品是指按照国家标准规定,由动力装置驱动或者是牵引用于在道路上行驶的汽车、列车、挂车、汽车底盘、儿童安全座椅等等。你一对比就可以看得出来,管理范围从车延展到了零部件,车的管理范围扩大,毫无疑问这是一个很大的亮点。以往的很多次召回我们在节目中都经过很多次的报道,实际上召回就是由于某一批次零部件的质量引起的召回,因此他这一次的召回管理范围的扩大,我们觉得是一个不争的亮点。
第二点,调查权大幅度的增加,这个意见稿指出,按照条例规定的意见稿,厂家报告缺陷产品相关缺陷义务增加了,这明确了厂家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三点,威慑力大大提高了,生产者不配合调查的可能被处以50万以上,100万以下的罚款,还可能被处以违法生产销售进口产品获值金额2%以上或者50%以下的罚款。原来应该是3万块钱,威慑力增加了很多。
第四,相关部门形成了合力,主管部门开展调查的时候,会同国务院、公安、交通、商务、卫生等等部门建立交通事故,车辆车主安全事故检验、维修等等共享机制。
还有一点,改变了中国召回的延时,明确指出汽车产品的进口商或者境外生产者,境内的代理商应该将境外生产者的代理意见同步向主管部门申报。
邱宝昌:我再增加一个亮点。我们看条例第五条,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汽车产品质量安全负责。汽车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召回并承担消除缺陷的费用和合理的交通运输的费用。这一条就是在召回过程中对交通等费用的法律责任应该由汽车生产厂承担。这在召回规定中以前是没有的,是第一次明确了厂家要承担的责任。原来我们谈召回的时候,审核一个厂家都不承担为车主消除隐患的合理费用,包括误工误时。丰田召回以后,在美国实施了这样的做法。这个召回规定就是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车主、车厂和销售商之间在召回方面的一个具体的规范。承担不承担赔偿责任,原来很多车厂说召回管理规定上没有,召回管理规定没有提及,但是不代表你不承担。但是这次不仅有行政部门监管,对民事部分也涉猎了。在召回过程中合理的交通费用由你承担。我认为这是一个亮点。但是这个亮点还不够灿烂,我要给他增加一个,要承担消除缺陷的费用和合理的误工误时、交通运输的费用。我把这个等具体化,车主肯定要有误工、误时,这些费用产生是由于你缺陷产品造成的。如果你的产品没有缺陷,我就不会误工误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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