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张国勇应当在约定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将旅客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在运输途中致使乘客受伤,张国勇应对李红梅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南昌某出租公司系肇事车车主,应承担连带责任。肇事车投保了车上人员责任险,保险公司应在保险合同规定的范围内承担赔付责任,不足部分由张国勇赔偿。对于李红梅要求张国勇赔偿其流产所发生的费用,因流产与本次事故无因果关系,法院不予支持。
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法院判决某财保南昌支公司从车上人员责任险限额内赔付李红梅1万元,扣除15%的免赔率,尚须赔付8500元;张国勇赔付1500元,南昌某出租公司对张国勇的赔偿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释明
我国合同法规定: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
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内将旅客、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
我国保险法规定: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本案出租车上的乘客受伤,司机及出租车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