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
厦门的罗先生在自家小区附近,因为“
违章停车”被处罚60多次,其中四五十次是在同一地点。这些处罚作出后,思明交警大队未循法定程序告知,直至罗先生办理车辆年检才
发现。他认为交警滥用职权,目的是为了罚款,于是提交了66份起诉状,告了交警66次。2月1日,罗先生收到交警部门的66份答辩状,答辩理由基本一致,处罚无不妥。
司机
交通法规意识淡薄、抱着侥幸心理在不该停车的地方停车,是酿成其在同一地点被处罚四五十次的直接原因。但是交警利用未经路面明示告知的秘密摄像头取证,不采取贴罚单或打电话、发短信等方式告知司机,以至于司机在同一地点因同一原因
违章四五十次。这不是挖陷阱“坑爹”吗?
按照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由此,所谓“处罚无不妥”的答辩理由很难站住脚。从某种意义上说,交警部门的懒政执法逻辑比四五十次
违章更值得质疑,交警部门执法不规范、工作缺位才是司机在同一地点多次
违章的深层次原因。
现实执法生态中,执法经济思维还有一定市场,有些单位、部门存在钓鱼执法、养鱼执法,以收取罚款与滞纳金的部门和执法者并非个例。
交通违法处罚不能重罚轻管,更不能为了管而管,为了罚而罚。交警对司机每一次违法行为及时告知、及时执行处罚,对司机是一次警示教育。这是对司机,也是对
交通安全负责。试想:如果从第一笔处罚开始,就告知司机,司机还会连续几十次在同一地点“跌倒”吗?司机在同一地点因同一原因重复
违章,交警部门收取罚款倒是省心省事,但是交警部门的职能也因此严重弱化、异化。交警除了收到更多的罚款以外,对司机,对维护
交通秩序没任何好处。
在汽车社会里,无论从行政处罚的程序与效果,还是从保障
交通安全的层面考虑,及时执行
交通违法处罚,“治病救人”非常必要。“马路杀手”的教训很多,
交通拥堵压力很大,
交通安全需要警钟长鸣,更需要交警部门从中检视执法规范,完善管理细节,维护执法公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