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昨天发布的《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规定,对于醉驾、毒驾伤人的情况,保险公司要在交强险限额内予以赔偿。由此,此类情况的赔偿限额将由目前的1万元提高到12万元。
根据目前保险公司的免责条款,醉驾肇事、故意肇事造成人身损害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只承担抢救费用的垫付责任,最高垫付1万元。
昨天公布的征求意见稿规定,对于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醉酒、吸毒、滥用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以及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保险公司赔偿受害方后,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偿。
对此规定,有人理解为“醉驾伤人由保险公司赔偿”,认为法律是在鼓励醉驾。其实司法解释中明确规定,保险公司先行赔付受害方后,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偿。因此,醉驾司机还是无法逃避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