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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总局:个人汽车被盗可申请退还车船税

2012年04月06日10:08
来源:新京报

  本报讯 (记者张奕) 国税总局纳税服务司4月2日就纳税咨询热点问题作出解答,明确了招聘合同以及高校学生公寓租赁合同均无需缴纳印花税;个人通过继承、遗嘱等方式无偿受赠取得的房产对外销售时,按受赠之前的购房时间为准;个人汽车被盗后,可申请车船税的退还。

  个人汽车被盗后无需缴纳车船税

  有纳税人提问:个人汽车被盗后,是否还需要缴纳车船税?对此,国税总局的答复是,无需缴纳,已完税的车船被盗抢、报废、灭失的,还可申请车船税的退还。

  根据相关规定,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已完税的车船被盗抢、报废、灭失的,纳税人可以凭有关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和完税凭证,向纳税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自被盗抢、报废、灭失月份起至该纳税年度终了期间的税款。已办理退税的被盗抢车船失而复得的,纳税人应当从公安机关出具相关证明的当月起计算缴纳车船税。

(责任编辑:吴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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