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7日17时,北京田村山北路东口一名50多岁的伤者遭到罐车碾轧。120在将其送往附近医院抢救时,3公里的路程竟然用了40分钟,途中大多数车辆都没有避让,最终患者不幸伤重死亡。
一条本不该消失的生命,何以落得用40分钟走完了人生的最后3公里?
【相关新闻】
随后,国内各大媒体均对此进行了报道,一时间,如何保障救护车的道路通行“特权”成为大家关注的焦点,更有人翻出了国外车辆积极迅速避让消防车的视频来反衬国内对于特权车的“漠视”。
救护车、警车等“特权”车辆在执行任务时,是享有最高路权的,但在这起令人痛心的案例中,究竟是谁动了特权车的“特权”?
有评论认为,救护车路权得不到保障源于社会对生命的漠视、民众文明程度不够甚至素质低下,但笔者以为,上述原因虽然不同程度地存在,但绝非主要原因。执行抢救生命任务的救护车“特权”得不到保障,主要原因有三。
第一,也是最重要的原因,就是特权车泛滥让社会麻木,民众抵触情绪高。
《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执行紧急任务时,可以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其他车辆和行人应当让行。
换言之,上述特殊车辆在执行任务之时是享有最高道路“特权”的。
笔者亦相信,大多数人对生命都是持尊重态度的,也从心底里有意识为挽救生命的特权车让路,但在中国,这些特权车的特权却被无限扩大。
当“救护车成医院院长上下班专车”、“救护车成拉菜车”、“影视明星参加活动警车开道”、“警车救护车乱用警笛”等新闻频频爆出后,屁民们如何分辨鸣着警笛气势汹汹赶来的警车或者救护车是真的在执行公务还是在接送“特权者”去吃喝玩乐?
【相关新闻】
所以说,“特权车”的路权得不到保障,与部分特权车的使用者把特权思想延伸到了“公务”之外,过度的“公车私用”让整个社会及民众对特权车产生了严重的抵触情绪,麻木和漠视就不足为奇了。
对此,建议有关部门加大对特权车的监管,规范特权车的使用,对于滥用特权车的行为进行严厉处罚。
第二,想让,但没法让。
大城市的交通拥堵已经成为主要的城市病之一,以北京为例,堵车已经是家常便饭,尤其是高峰时期的爆堵,几乎可以到达水泄不通的程度,有心想给“生命”让道,但看看下面的图,此情此景,让司机怎么让?
那么,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谁该埋单?城市管理者?交通部门?还是机动车驾驶员?
笔者认为,进一步优化城市路网结构,缓解交通拥堵,尽量确保出行畅通也是防止悲剧再次发生的手段之一。
第三,违法成本过低纵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
有评论认为,救护车没人让道源于无法可依,但事实并非如此。
笔者查询相关法律法规获知,除《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规定特种车辆在执行任务时“其他车辆和行人应当让行”外,《治安管理处罚法》亦有更明确的处罚规定: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相关新闻】
此外,发生交通事故后,救护车因为应急车道被占用而无法及时到达现象的案例也屡见报端,对此类违法行为同样有相应的处罚规定。2013年即将实施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23号)规定,如遇有执行紧急任务的特种车未按规定让行扣3分,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违法占用应急车道行驶的驾驶员将被记6分。《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在生命面前,上述罚则实在是显得微不足道,过低的违法成本,进一步纵容了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泛滥。可就是这样的法律,是否能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北京救护车事件发生后,排除“想让不能让”等客观因素外,是否有相关人员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受到了应有的处罚?
乱世当用重典。虽然我们处在一个和谐的社会,但对于不和谐的因素同样适用“重典”。出于对生命权的尊重,大幅提高处罚力度并真正落实在实处,才能让“真正的”特权车拥有真正的“特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