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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交管部门解读:公安部两部令相关举措

2012年12月28日11:01
来源:搜狐汽车 作者:综合报道

  放宽限制减少跑路 最大限度提供高效便民服务

  为更加方便群众高效快捷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交管部门在实施新部令过程中,广推便民举措,根据群众需要最大限度提供便捷服务。一是将驾驶准考证明有效期由2年延长至3年,方便群众通过法规知识考试后,有更充裕的时间参加驾驶技能培训学习,参加考试。二是在各区县车管站均可办理驾驶证补换领、审验等业务,方便远郊区县农村群众在家门口申领、换领汽车驾驶证,缩短群众办事距离,减少群众往返时间。三是全市27家考试场试行科目三考试合格后,进行不少于半小时的交通安全文明驾驶常识和交通事故案例警示教育、文明驾驶宣誓仪式后,现场核发驾驶证,方便群众驾车出行。四是对一些群众因学习工作较忙即将达到驾驶准考证明有效期至的,通过发送温馨提示短信、安排绿色通道,为学员尽快通过科目考试提供便利。五是强化驾驶人日常教育监管,进一步完善新驾驶人领证前教育和领证后回访、手机短信服务提示,对驾驶人开展实时、动态的警示教育和温馨服务,全面提高驾驶人安全文明综合素质。

  此外,交管部门还在业务大厅LED显示屏上滚动播放警务公开内容的基础上,补充完善了办理业务提示单和中英文手续便民条,方便境外人员现场查阅和告知。选定境外人员驾驶证审验的场所和警示教育内容,配置相关播放设备,做到循环播放、随到随看。按照公安部123号令要求,落实点对点告知服务,利用手机短信平台等方式,向驾驶人特别是大中型客货车驾驶人进行点对点的宣传提示,告知驾驶证审验、降级等新规定,提示及时办理驾驶证审验等业务。

  温馨提示:持有大中型客货车准驾车型的驾驶人,如您在2013年1月1日后违法行为有记分记录的,或者其它准驾车型的驾驶人在2013年1月1日后发生交通死亡事故承担同等以上责任未吊销驾驶证的,应在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到车管所接受审验,参加不少于3小时的法律法规、交通安全文明驾驶等知识学习,并接受交通事故案例警示教育。

  大中型客货车准驾车型的驾驶人,如您在2013年1月1日后发生交通死亡事故承担同等以上责任但未构成犯罪的、从2013年1月1日后一个记分周期内记满12分记录的、或连续三个记分周期不参加审验的,交管部门将依法注销您的最高准驾车型驾驶资格,驾驶人应在三十日内办理降级换证业务。

  另外,123号令加大了对相关措施的管理力度,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法制处相关负责人介绍:

  一、123号令新增5项违法行为

  123号令新增法律责任一章,其中,除对现有法律法规中关于违反规定补领、使用驾驶证的违法行为法律责任予以明确外,新增了以下5项违法行为:

  新增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违法行为3项,分别为:

  (一)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上高速公路行驶无规定人员陪同的,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适用于违反123号令第65条的以下情形:

  1.没有持相应或者更高准驾车型驾驶证三年以上的驾驶人陪同的。

  2.驾驶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的,未由持有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以上准驾车型驾驶证的驾驶人陪同的。

  实习期包括以下情形:

  1.机动车驾驶人初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后的12个月;

  2.机动车驾驶人增加准驾车型后的12个月内,驾驶增驾车型的;

  3.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在一年实习期内记6分以上但未达到12分的,实习期限延长一年。

  (二)未按规定粘贴、悬挂残疾人机动车专用标志的,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适用于违反第66条的规定,持有准驾车型为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的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机动车时,未按规定在车身粘贴、悬挂残疾人机动车专用标志的情形。

  (三)未按规定申报变更信息的,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适用于违反第70条规定,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的驾驶证的驾驶人,联系电话、联系地址、从业单位等信息发生变化的,未在信息变更后30日内,向驾驶证核发地车管所备案的情形。

  新增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处罚违法行为2项,分别为:

  (四)身体条件不适合驾驶机动车仍驾驶机动车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适用于违反第11条第(二)项、第12条第(一)、(二)项的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在视力、听力、上下肢等身体条件出现障碍不适合驾驶机动车仍驾驶机动车的情形。

  (五)逾期不参加审验仍驾驶机动车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适用于违反第60条的规定,逾期不参加审验的以下情形:

  1.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未在每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接受审验,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分记录的除外;

  2.持其他准驾车型驾驶证的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承担同等以上责任未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未在本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接受审验。

  二、记分调整情况

  123号令对部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记分分值进行了调整,调整后记分项由38项增加至52项,其中记12分的11项,记6分的14项,记3分的12项,记2分的11项,记1分的4项。调整的记分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1.对涉牌、闯红灯等严重违法行为提高了记分分值。其中,未悬挂号牌、故意遮挡、污损、不按规定安装号牌的,由6分提高到12分,闯红灯由3分提高到6分。

  2.新增大中型客货车、危险品运输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行驶超速20%以上,或者在其他道路行驶超速50%以上记12分,以及疲劳驾驶载客汽车、危险品运输车记12分等记分项。

  3.细化了超速的违法情形,并提高了部分情形记分标准。将原来2种超速违法情形及记分(超速50%以上记6分、超速50%以下记3分)细化为10种,根据不同道路类型、车辆类型及超速的比率确定记分标准:

  一是将超速分为三个档,分别为超速50%以上的;超速20%以上,50以下的,超速20%以下的三种情况;

  二是根据车型确定记分标准,如:中型以上客货汽车在高速公路上超速20%以上50%以下的,一次记12分,普通小客车一次记6分。再如:中型以上客货汽车在高速公路上超速20%以下的,一次记6分,普通小客车一次记3分。超速具体见下表。

 超速违法行为记分分值表 

  三、关于违法记分问题

  (一)2012年1月1日之前未处理的违法行为记分问题

  按照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则,123号令实施以前,仍执行之前的记分标准,即:在2013年1月1日之前(不含1日)发生的交通违法行为,2013年1月1日以后处理的,按照原有记分标准记分;2013年1月1日之后发生的交通违法行为,按照新的记分标准记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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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欢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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